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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先生:我與謝女士是二婚,我們登記結婚的時候,她有一個6歲的女兒鐘某,鐘某跟我們共同生活3年。后來,謝女士不幸因病去世,鐘某跟著外婆一起生活。前陣子,聽外婆說,鐘某好像受到了不法侵害。請問,這種情況我能作為監護人去公安機關報案嗎? 【解答】 張麗萍(上杭縣檢察院檢察官):鄧先生,您好!鐘某母親與您登記結婚,系法律上的夫妻關系,鐘某與您共同生活3年時間,已經形成撫養關系,雖后期沒有共同生活,但監護職責形成后無法定事由解除,所以您應當是對繼女鐘某負有特殊職責人員。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九條規定,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以及其他公民和單位,發現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的,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報案或者舉報。所以,您作為對鐘某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有權利也有義務去公安機關報案,積極維護鐘某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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