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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上杭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賴某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賴某某此前已因犯盜竊罪8次被判刑,但其刑滿釋放后不僅沒有痛改前非,反而重操舊業。今年2月至5月間,賴某某多次潛入上杭縣臨城鎮西門水果批發市場、臨江鎮解放路多家店鋪,盜竊現金及財物價值共計2300多元。 上杭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涉嫌盜竊罪,遂依法提起公訴。鑒于賴某某具有坦白、累犯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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