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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莆田市城廂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孫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莆田城廂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24年1月,被告人孫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同案人吳某(另案處理)實名注冊的支付寶賬戶提供給上線用于接收犯罪錢款,并讓同案人吳某在接收犯罪錢款后,單筆截留6%作為報酬,再將剩余錢款轉至被告人孫某實名注冊的支付寶賬戶,再由其交付相應金額的現金給上線。經查,吳某實名注冊的支付寶賬戶在提供給上線使用期間流入資金七筆,共計1.6萬余元,其中收轉被害人張某被網絡詐騙款項人民幣8000元。 檢方提醒:莫因蠅頭小利觸碰法律紅線,切勿心存僥幸,否則將難逃法律制裁。廣大市民發現可疑情況應及時舉報,共同維護清朗網絡環境和社會法治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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