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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層層分包,工傷賠償誰擔責? 法院: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均需擔責 因工傷事故導致重度傷殘,尋求保險賠償時卻發現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向用人單位請求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卻遭遇各方對賠償責任“踢皮球”。?近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A公司為某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B公司為施工總承包單位,雙方約定由B公司承擔其施工人員的人身傷亡賠償責任,由B公司購買勞動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場外運輸交強險等,并把保險資料交由A公司存盤。后B公司與C公司簽訂分包合同,合同約定由C公司為其員工辦理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并報B公司備案。2021年6月11日,胡某入職C公司,在該建設項目現場從事木工工作。 2021年9月23日上午,胡某在工作期間跌落受傷,經鑒定為傷殘二級。由于C公司未為胡某辦理工傷保險,胡某遂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由C公司向胡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A公司與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C公司、A公司、B公司對裁決不服,于2024年向鼓樓法院提起撤銷申請。 法院審理 未繳工傷保險 三方共同擔責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與C公司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其在案涉建筑項目的工作期間遭受工傷事故,經鑒定確認工傷致殘程度為二級,應當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由于C公司沒有為胡某繳納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相關規定,C公司應承擔相應工傷保險責任。 同時,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四條以及《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第四條、第八條的相關規定,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并將工傷保險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同時,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代繳工傷保險。若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承擔連帶責任。 此案中,根據A公司與B公司中對保險責任的約定,B公司的相關保險資料應交由A公司存盤,而A公司則應對B公司是否履行繳納勞動保險進行監督,但A公司并未進行有效管理。B公司與C公司的分包合同中約定了工傷保險的繳納責任,同時也約定C公司應將相關保險單據交由B公司備案,但B公司并未敦促C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并提交備案材料。因此,對于未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A公司和B公司由于未完全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應對胡某工傷保險待遇承擔責任。 此外,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相關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胡某在案涉工程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時,B公司和C公司應對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由C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A公司、B公司對工傷保險待遇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提醒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 建設工程對于推動經濟發展、增進民生福祉具有重大意義,而施工安全則是保障這一切順利進行的基礎和前提。為此,我國出臺一系列法律法規以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在法律軌道上運行。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義務包含落實現場安全保障措施、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等以保障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的安全問題。用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法定義務,繳納工傷保險絕非“可選項”,而是“必答題”。 勞動者也應強化自我防護意識,在入職時務必確認用人單位是否參保,留存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工資發放憑證等材料;若遇侵權,及時向有關部門依法維權。 只有建設、施工、監理等各方主體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從業人員主動提升維權意識,才能共同構建規范有序的工程建設市場環境,實現行業高質量發展與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有機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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