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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對理賠金額認定懸殊、多次調解陷入僵局時,法院該如何為當事人提供既有公信力,又能輔助內部決策的專業意見?近日,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以制發《調解建議函》的方式,促成一起850萬元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和解。 火災致損 打響賠償“拉鋸戰” 2023年11月14日凌晨,某廠房生產車間著火,造成廈門某公司生產設備、生產材料不同程度的燒毀、燒損,建筑外墻不同程度受損等,大量設備全部報廢,部分設備受過火、煙熏、高溫烘烤及消防水影響,損失慘重。 所幸,該公司連續多年均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綜合險,有望挽回部分損失。于是,廈門某公司向保險公司報險,雙方委托公估公司對損失進行評估。 然而,因對合同約定的保險價值理解不同,雙方陷入了理賠拉鋸戰。 根據雙方保險合同約定,設備保險金額按原值投保,保險價值的確定方式為出險時的重置價值。保險公估公司經調查評估,就保險價值給出了金額差異懸殊的兩個結論:若按重置價值計算,不必扣除設備折舊,根據市場調查,損失與投保的原值相當,為850余萬元,扣除免賠額后,理賠金額600余萬元;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全損應考慮成新率及扣除折舊,實際損失則按被保險人固定資產賬面凈值計算近150萬元,扣除免賠額后,理賠金額為100余萬元。 賠償標準按重置價值計算還是按賬面凈值計算,結果差異懸殊。經過雙方“拉鋸戰”式溝通,廈門某公司最終訴至海滄區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損失850余萬元。 一紙建議 被保險人獲理賠 海滄法院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調解,然而雙方堅持己見,庭前調解未果。經開庭審理,雙方為維護各自觀點,唇槍舌戰。結合庭審過程中,雙方提出的訴辯意見以及雙方所舉證據,承辦法官再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過多輪對話,被保險人考慮到舊設備已被市場淘汰,為盡快解決購置新設備投入生產,提出了其可接受金額的調解方案。然而保險公司認為,其因內部決策機制無法按該金額進行調解,需要以法院判決為賠付依據,調解陷入僵局。 本著實質性化解糾紛、一次性解決問題的理念,承辦法官決定制發《調解建議函》,解決企業內部決策方面的疑慮。通過《調解建議函》,海滄法院從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條款解讀、公估報告關于重置價值損失金額的認定、投保的初衷、調解的優勢等多方面進行釋法說理,指出合同明確約定以重置價值為確定保險價值的方式,合同還約定重置價值是指替換、重建受損標的,以使其達到全新狀態而發生的費用,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進行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可見,重置價值所指達到“全新”狀態,沒有體現折舊費用。而公估公司也對重置價值作出評估,現被保險人提出調解方案同意調解,為妥善解決糾紛,建議保險公司考慮協商解決糾紛。 保險公司收到《調解建議函》后,立即組織內部開展會議討論,最終采納法院建議,雙方達成調解。被保險人快速獲得理賠款,重置新設備投入生產,這起分歧巨大的糾紛得以化解。 調解后記: 這起案件是通過《調解建議函》機制化解糾紛的成功范例。該函件不僅傳遞了法院的專業判斷,更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引導雙方回歸理性、縮小分歧,尤其在雙方對基本事實無爭議,但對法律意見存在分歧的案件中,有助于破解企業“不想調解、不敢調解、不知如何調解”等難題。法院以《調解建議函》的方式,立足于促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一次性解決,為化解糾紛提出合理建議,促進各方理性分析達成調解,實現糾紛化解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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