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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歲重陽,今又重陽。“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不僅是流淌在血脈中的傳統美德,更是寫進法律條文中的明確責任。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樂,不僅是美好愿景,更是每一位老年人的法定權利。本期重陽節普法專題,帶您直擊老年人權益保護的核心領域——防范養老詐騙、明確贍養責任、銀發再就業……讓我們用法律知識武裝自己,將孝心落到實處,真正做到“敬老不止于心意,養老有法可依循”。 案例一 七旬門衛車棚摔傷 企業被判擔責四成 法院:用人單位有安全保障義務,勞動者有合理注意義務 □本報記者 洪凌霄 通訊員 魏明東 簡林津 七旬門衛因工作性質“以崗為家”,卻在工作場所不慎摔傷,責任該如何劃分?老年務工者的權益如何保障?近日,南靖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案情回顧 年近七旬的林某經他人介紹,為南靖縣某公司提供勞務,擔任門衛一職,雙方約定每月工資1800元。該公司僅雇林某一個門衛,故林某通常需24小時值守,工作與生活區域存在一定混同。 2023年7月的一天,林某在公司車棚區域行走時意外摔倒,導致身體受傷。公司隨即將其送醫治療,并墊付醫療費、營養費等共計6000余元。 林某治愈出院后,認為其損害發生于提供勞務期間,公司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其后續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損失共計6.4萬余元。 該公司則認為,林某摔倒并非發生在履行門衛職責期間,而是其個人在前往洗澡途中因自身疏忽導致,其作為常年在此生活工作的成年人,應對環境熟悉,摔傷系其自身疏忽所致,公司并無過錯,已墊付的費用系人道主義補償。雙方協商無果后,林某將公司訴至南靖法院。 法院審理 雙方均有過錯 責任四六分擔 南靖法院經審理查明,林某雖年逾七旬,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與被告公司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該案應按照過錯責任原則劃分賠償責任。 由于該公司僅雇傭林某一名門衛,其工作性質特殊,通常需要24小時在公司值守,工作與生活區域存在交叉。因此,某公司作為接受勞務一方,負有提供安全勞動場所和條件的義務。而事發車棚地面為松軟泥土,僅覆蓋一層帆布,存在一定安全隱患;且公司明知林某年事已高,需經常出入車棚,卻未對該地面進行有效硬化或采取充分防滑、警示等安全措施,客觀上增加摔倒風險,對此次事故發生存在管理上的過錯。 同時,林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作為在該公司工作生活4年多的門衛,林某對工作環境,特別是車棚地面狀況理應非常熟悉;加上某公司公共區域衛生也由林某負責,其對車棚地面狀況的了解程度高于一般人員。其在行走過程中未能盡到充分的安全注意義務,對自身安全疏于防范,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程度及過錯行為對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依法判決林某自行承擔60%的責任,公司承擔40%的責任。經核算,林某的各項合理損失總計46915.76元。被告公司按40%的責任比例應賠償18766元,扣除其先前墊付的6000元,尚需支付12766元。判決生效后,該公司已積極履行賠償義務。 法官說法 銀發務工 安全為重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不必然喪失通過提供勞務獲取報酬及保障自身安全權益的權利。只要雙方合意形成勞務關系,接受勞務一方就應依法承擔責任。 此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接受勞務一方的某公司是否應對林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及責任比例。判斷的核心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關于個人之間勞務關系責任的相關規定,但其中關于過錯責任原則的精神同樣適用于該案中的單位作為接受勞務一方的情形。 法官提醒: 企業必須為工作人員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工作環境和必要條件,對已知或應知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排查、消除或警示,不能以非“工作時間”或系個人行為完全推卸責任。對于高齡勞動者,企業應給予更高標準的安全關注。 勞動者自身也應盡到注意義務。提供勞務者,尤其是熟悉工作生活環境的高齡人員,在活動中必須保持必要的謹慎,對自身安全負責。熟悉環境不等于零風險,疏忽大意導致自身損害,需承擔相應責任。 提醒廣大務工人員,特別是老年務工群體,務必增強安全意識,防范意外發生。用工環境的持續改善和安全保障責任的切實履行,是構建和諧穩定勞資關系的重要基礎。 案例二 年屆退休遇難題 社保斷檔阻領金 法院:企業應為員工繳納社保 □本報記者 余晶 通訊員 同法宣 已到退休年齡,卻因社保斷檔,領到不到退休金。近日,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調解一起涉及退休待遇的勞動爭議案。 案情回顧 1974年9月出生的李阿姨,于2024年9月年滿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然而,在辦理退休手續時,她卻因社保存在斷檔而無法正常領取養老金。經查,斷檔期為2014年2月至2016年8月,該時間段內李阿姨曾就職于某集團公司,但該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 為彌補斷檔,李阿姨先申請勞動仲裁,但因不屬于受理范圍被駁回。隨后,李阿姨訴至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并提交了銀行流水、工作物品、微信記錄等證據,請求確認2014年2月8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間與某集團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調解 為員工繳納社保是企業的法定義務 同安法院受理后,借助法院與稅務機關建立的社保補繳會商機制,由法院出具確認勞動關系的法律文書可直接作為補繳依據。 承辦法官一方面向某集團公司釋法說理,強調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另一方面組建專門微信群,聯動李阿姨與公司人事、財務,實時跟進補繳進度。經反復溝通,某集團公司最終認可勞動關系,并同意按比例補繳社保。 法官提醒 退休遇阻莫慌張 依法維權有路徑 勞動者若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領取養老金,可參考以下步驟: 1.查詢斷檔詳情:首先向社保經辦機構核實社保繳交記錄,明確斷檔時間段及原因。 2.鎖定責任單位:盡快回顧斷檔期內與哪家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查明未繳社保緣由。 3.溝通與維權:主動與單位、社保機構協商補繳。若協商無果,在證據充分的前提下,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確認勞動關系,為補繳提供依據,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三 兒子未盡贍養責任 反讓父母撫養孫子 法院:子女須履行贍養義務 □徐林煌 李麗紅 饒長汀妹 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近日,長汀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贍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劉某甲與張某夫妻二人共同育有一子劉某乙。劉某甲夫婦原為建檔立卡貧困戶,現屬建檔立卡脫貧戶。劉某甲身患高血壓、支氣管炎、心功能不全等多種疾病,需長期醫療照料。此外,劉某乙之子劉某丙目前主要由均已年逾七旬的劉某甲和張某照顧撫養,而劉某乙2025年僅向其父母支付3000元家庭開支費用,費用遠不足以覆蓋老人的醫療、生活及撫養孫子的各項支出。 今年6月11日,因贍養問題無法解決,劉某甲、張某向長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兒子劉某乙每月支付贍養費1000元。 法院調解 子女應向父母支付贍養費 長汀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成年子女若未履行贍養義務,父母有權請求子女支付贍養費。此案中,劉某甲、張某均已年逾七旬,勞動能力顯著不足,且劉某甲身患多種疾病,家庭缺乏穩定收入來源。劉某乙作為其子,應承擔應有的贍養責任。 綜合考慮兩位老人的實際生活需求、當地生活水平及其他相關因素,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劉某甲、張某的訴訟請求,判定劉某乙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向父母支付贍養費1000元。 法官說法 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此案中,劉某乙未對年老多病、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盡到贍養義務,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給付贍養費的責任。 “百善孝為先”,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不利于家庭和睦與社會穩定。在此呼吁每一位子女都能自覺踐行孝道,主動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讓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案例四 以投資之名行騙 騙走老人養老錢 檢察官:多溝通、不輕信、慎轉賬 □本報記者 彭冬晴 通訊員 曾少輝 近年來,養老領域非法集資犯罪頻發,嚴重損害廣大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近日,由建寧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廖某某有期徒刑2年2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 案情回顧 2015年至2021年期間,廖某某擔任某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建寧縣分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建寧分公司業務負責人,在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情況下,招募業務員成立業務小組,并以投資螞蟻金服股權、不良資產處置、汽車融資租賃等為名,通過口口相傳、發放宣傳單、發放小禮物等方式公開宣傳并承諾保本付息。 同時,廖某某等人以某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以及關聯公司與不特定群眾簽訂出借咨詢服務協議,約定期限及利息,以此來吸收公眾存款。經查,該案涉及客戶近百名,其中以60歲以上老年人居多,集資參與人投資資金達1600萬余元,造成實際損失1300萬余元。 檢察履職 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退贓退賠 案發后,建寧縣檢察院提前介入,建議公安機關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并向公安機關發出《提供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材料通知書》。同時,多次與廖某某溝通,勸說其退贓退賠,降低集資參與人損失。 庭審中,廖某某當庭認罪悔罪,表示盡全力籌集資金退贓退賠。最終,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作出以上判決。 檢察官提醒 守護養老錢,遠離騙局 多一份陪伴。許多老人因缺乏家人陪伴而渴望社交,不法分子常以“親情關懷”“免費活動”為餌行騙。子女應多回家看看,多與父母溝通,滿足其情感需求,從源頭減少受騙可能。 警惕“陌生熱絡”。不輕易泄露身份證號、銀行卡號等個人信息,不在陌生機構或網站填寫資料;對“免費體檢”“專家講座”“低價旅游”保持警惕,避免被誘導至非正規場所。 拒絕“高息誘惑”。牢記“天上不會掉餡餅”,對“穩賺不賠”“保本高息”宣傳保持清醒;大額用錢前多與家人商量,不輕信“限時優惠”“名額有限”等話術。 遠離“偽保健”。通過正規渠道獲取健康知識,到正規醫院就醫;不迷信“特效藥”“神藥”,更勿因“包治百病”的承諾掏空積蓄。 專家釋法 除以上案例,老年人還可能遇到哪些法律問題?記者邀請北京市中倫文德(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佳,針對老年人在不同場景下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進行解答和建議。 情形① 養老機構糾紛:簽約前要看清條款 隨著養老機構數量激增,養老機構收取高額押金、擅自漲價、護理不當等問題頻發,一旦發生糾紛,老人及家屬維權往往困難。 陳佳律師解答:養老機構與老年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本質上是服務合同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若機構擅自變更合同內容、擅自漲價、降低服務質量,老年人可依法要求退費或賠償損失。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相關規定也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入住前,老年人及家屬應仔細審查合同中關于“押金退還”“醫療責任”“突發狀況處理”等關鍵條款。遇到格式條款模糊或免責不合理的情況,有權要求解釋,必要時可以帶律師介入核查。 此外,老年人簽約前可查驗機構是否具備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消防安全合格證等資質。若機構違法經營或管理混亂,可向民政部門投訴。 情形② 遺囑訂立:讓晚年心愿更有保障 部分老人因擔心子女糾紛,提前立遺囑,但由于格式不當或證人不合規,導致遺囑被判無效。 陳佳律師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立遺囑時應確保立遺囑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內容清晰明確,避免出現‘模糊條款’。若擔心日后被質疑,可選擇公證形式,并保存錄音錄像材料。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相關規定,當存在多份遺囑且內容沖突時,以最后一份有效遺囑為準。若最后一份遺囑無效,則依次向前推,以有效遺囑中時間最近的一份為準。 情形③ 老年婚姻與再婚:尊重自由,依法維權 隨著生活水平提升,老年人追求情感與陪伴的愿望日益強烈,但社會上仍存在“老年再婚丟人”“兒女干涉婚事”的偏見。一些子女甚至擅自干預父母再婚或婚后財產安排,造成家庭矛盾。 陳佳律師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若子女干涉、侵害老年人婚姻自由,老人可通過社區調解、婦聯組織或法院依法維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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