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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福安法院通過執前督促履行機制,促成一起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履行義務人主動履行生效文書,及時、高效地將糾紛解決由“強制執行”向“主動履行”轉化。 2024年,雷某某雇傭蘭某某修繕房屋,蘭某某在修繕過程中因房屋墻體倒塌導致其受傷住院治療。2025年8月,福安法院賽岐法庭依法判決雷某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蘭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8877.27元。判決生效后,因雷某某未履行義務,蘭某某向福安法院賽岐法庭申請強制執行。 為妥善化解糾紛,承辦法官電話聯系雷某某,一方面,從法理角度向其釋明強制執行的弊端和自動履行的好處;另一方面,從情理角度出發,分析蘭某某受傷后的身體痛苦和經濟壓力,以及作為家庭主要勞動力的現實困境。雷某某聽后表示理解并主動向蘭某某履行賠償義務。至此,該起糾紛在未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前圓滿解決,有效減輕當事人累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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