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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盲盒憑借“未知”的獨特魅力持續走紅,成為席卷各年齡層的消費熱潮。然而,在“驚喜”與“概率”的包裝下,法律風險與消費陷阱也悄然滋生:未成年人高額消費、虛假概率營銷、“拼單詐騙”、黃牛炒作天價盲盒……潮玩不應淪為“盲目”的游戲。面對不斷演化的消費新生態,記者邀請上海錦天城(福州)律師事務所蔡思斌律師,為盲盒相關的各類熱點問題提供專業解析與風險提示。 事件一 近日,一則“潮玩平臺退款要求家長扇孩子耳光5分鐘”的消息沖上熱搜。家長發現11歲女兒在某二手平臺交易App花費500多元購買卡牌,向賣家與平臺申請退款時,被對方提出“上傳家長扇孩子耳光的視頻”作為退款條件,并附一張“未成年人退款須知”表示扇耳光才能退款是平臺的規定。事后平臺稱截圖系買賣雙方私聊,“未成年人退款須知”為網友“梗圖”,并非平臺規則。 問題①:11歲孩子在APP上購物,這筆交易是否有效?家長能否要求退款?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11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高額消費(如超出其日常生活所需)屬于可撤銷或不成立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相關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態不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追認的,該行為的效力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對于11歲的未成年人來說,未經家長同意進行高額消費,例如明顯超出其日常生活與認知水平的大額支付,并不直接屬于有效民事法律行為。這類行為的法律效力處于“效力待定”狀態:如果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事后予以追認,則該消費行為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或未作表示,則視為行為無效,不發生法律約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此類行為一般不屬于“可撤銷”或“無效”范疇,而是效力待定。“可撤銷”多指因重大誤解、欺詐、脅迫等情形實施的行為;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出合理范圍的消費,其效力主要取決于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 在實際維權過程中,家長可以依據相關法律主張撤銷交易并要求退款;同時可向平臺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消費支付憑證以及說明系未成年人使用他人設備、賬號消費的事實,要求平臺協助凍結涉案資金并與賣家調解退款;平臺若拒絕協助,家長可向市場監管部門或網信部門投訴,或向法院提起確認民事行為無效、返還款項的民事訴訟。 問題②:賣家以“必須上傳家長扇耳光視頻”為退款條件,這種要求合法嗎?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不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明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如果賣家以退款為條件,要求家長對未成年人進行身體處罰或羞辱性行為,這種要求實質上是教唆、脅迫或誘導家庭暴力,侵犯未成年人身體權與人格尊嚴,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且可能構成教唆實施違法行為或協助虐待的犯罪,或面臨行政責任。 問題③:平臺能否以“個人閑置交易”免責,不承擔監管責任?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七條相關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若平臺未明確區分,導致消費者誤解,平臺需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該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相關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相關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即便是個人閑置交易,只要交易通過平臺展示商品并使用平臺支付、評價系統,平臺即承擔對入駐經營者的審核義務與交易安全保障義務。平臺不能以“只是提供通信工具”為由完全免責;若平臺未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識別機制、未及時處理侵害投訴,或明知有侵害而不采取措施,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甚至民事連帶責任。家長可依據電子商務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向平臺主張權利。 延伸問題: 二手市場上“隱藏款天價盲盒”是否構成價格違法?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市場定價在原則上屬交易雙方自由,但若經營者或組織者通過囤貨居奇、散布虛假稀缺信息、組織虛假交易以哄抬價格,監管部門可依據價格法予以調查與處罰。平臺若發現異常價格波動,應采取風控措施并配合調查。 盲盒的溢價有時遠遠超出產品實際價值,其本質是黃牛利用供需失衡制造的“饑餓營銷”陷阱。消費者應理性看待商品稀缺性,切勿因“收藏情結”或“社交跟風”高價購買。 事件二 一些不法分子打著“抽獎”“置換”的幌子設計騙局,利用盲盒形式從事賭博或詐騙活動。此前,江西警方破獲一起網絡盲盒案,以“抽iPhone15”為噱頭設局,實為開設賭場牟利。張某在觀看網絡直播時,被主播誘導購買十連抽盲盒,卻發現所謂獎品全是“保底卡片”。經查,這款盲盒平臺實際上具備賭博特征,幕后由邢某等人運營,以“科技公司”為名行非法牟利之實,涉案資金高達500余萬元。 問題①:盲盒抽獎在什么情況下會構成賭博或開設賭場?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2021年版)對賭博罪的定義為:以一定的賭資為本錢,意圖通過賭博取得更多金錢或財物的行為。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聚眾賭博”:(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2021年版)對開設賭場的定義為:指開設專門用于進行賭博的場所。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第二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開設賭場’。” 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開設賭場”行為:(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判斷是否構成賭博和開設賭場,要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平臺是否從中抽取手續費、設置充值提現通道或通過概率實現盈利;是否具有賭博的“三要素”:投注性(付費參與)、隨機性(結果靠概率)與輸贏性(可獲高額回報或可變現物品);是否存在上分、下分、提現機制,即虛擬貨幣是否可兌換現金,或平臺是否允許置換為現金。 若盲盒以“抽獎”“置換兌現”為賣點,并規定獎品可兌換為現金或虛擬貨幣,且平臺操控概率,容易被認定為開設賭場或組織賭博。 問題②:參與者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一般情況下,單純的消費者因一時沖動參與被誘導的賭博,且金額較小,多被視為被害人而非犯罪主體;但若行為人明知是賭博,仍組織、推廣、收受分成,或多次參與,賭資數額巨大,可能構成賭博或幫助賭博的犯罪。實務中,公安機關會區分主客體責任:對平臺方與組織者優先追究刑責,視情節對普通玩家通常采取教育或行政處理。 問題③:消費者如何辨別盲盒是否涉及賭博?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消費者辨別盲盒是否涉及賭博,可以從以下幾個核心要點入手:是否承諾或暗示可直接兌換現金;是否有充值、提現機制;是否存在置換商城以現金回購或高價回購;是否存在概率不透明或操控后臺。當“盲盒”的核心從獲取商品轉變為通過投入資金并依賴運氣來博取現金回報時,它就很可能已經觸及了賭博的邊界。消費者應對具備以上特征的營銷模式保持高度警惕。 延伸問題: 市場上部分盲盒存在“概率不透明”問題,商家未如實公布隱藏款概率或隱瞞概率實現低抽中率,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若商家在宣傳中公然夸大概率或未披露關鍵概率信息,從而誤導消費者購買,構成虛假宣傳或不正當競爭;消費者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退一賠三,并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行政機關可依據廣告法等對經營者予以處罰。 同時,消費者在購買時可保留購盒憑證、頁面截圖、抽獎記錄、客服答復等證據。若懷疑后臺操控概率,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技術復核或第三方檢測。 事件三 盲盒玩家阿海(化名)在一個200多人“二次元交易群”尋購 “LABUBU盲盒”,被群內“熟人”私聊以“端箱拼單”誘導轉賬6000元,對方收款后拉黑失聯。 問題:此類“群內拼單”被騙需要如何定性?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涉及詐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相關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詐騙金額進行了具體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該案屬于利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典型詐騙行為。誘騙方式以“熟人”“好價”“交易成功截圖”為幌子,屬于“網絡電信詐騙”的一種表現形式。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延伸問題: 商家以盲盒“拆封不退”為由拒絕消費者退換貨,是否合法?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根據《盲盒經營行為規范指引(試行)》規定,網購盲盒可以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但若有質量問題的、買了還沒拆封的、買了一整盒的這三種情況依然可以申請退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消費者在發現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或與描述不符的情況下,仍有退換貨權利。平臺亦不得以格式條款替經營者免責。 普法后記 打開盲盒,別打開“盲目” 潮玩產業的魅力,在于創意、設計與情感共鳴中搭建的信任。而當“概率操控”“未成年人消費”“炒作哄抬”“盜版仿制”等亂象層出不窮時,這份信任也在被一次次透支。 法治的介入,并非要扼殺新業態,也不是讓監管“降維打擊”,而是讓創新在規則之內生長,讓熱度在秩序之中延續。 潮玩的未來,唯有尊重原創、透明經營,方能走得更遠。在全民追逐“限定款”的時代,也許我們更該珍惜的,是那份不“盲目”的熱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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