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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開展“三量”生態環境司法修復的工作指引(試行)》,為進一步提升全省生態環境恢復性司法保護水平提供了規范性操作指南。 據了解,為切實解決以往生態環境司法修復工作存在責任方式粗放、修復模式隨意、技術標準不一、跟蹤監督缺失、協同配合不力等“堵點”“痛點”問題,省高院首創以“增量、減量、變量”為核心的生態環境司法修復模式,形成“確定修復責任——適用修復模式——選擇修復方式”的生態環境司法修復方法論,實現生態環境司法修復從“做什么”的個案探索到“怎么做”的系統思考。 根據修復對象和技術的不同,“三量”修復機制責任類型分為直接修復和替代修復。直接修復為首選方式,當技術不可行、經濟成本顯著過高或可能造成重大二次生態環境損害時,可選擇替代修復。在確定修復責任類型后,應基于對生態環境基線、損害程度及修復成本、技術、效果等科學評估,選擇適用增量修復、減量修復、變量修復模式。 為有效防止“一賠了之”,該指引設計了從責任認定、模式選擇、方案制定、過程監督到聯合驗收的全流程管理規范。同時,首次建立生態修復監督人制度,通過引入“司法”“行政”“社會”三方力量,構建起多元共治、規范透明的修復監管格局。 針對長期困擾生態環境司法實踐的技術依賴難題,保障機制可操作、可復制、可推廣,該指引創新通過建設“標準庫”“專家庫”“方式庫”“案例庫”,為全省法院提供了統一的工作標尺和豐富的資源工具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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