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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私自換號直播,是否違約? 法院:單方違約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隨著網絡直播的興起,很多人懷揣“網紅夢”與傳媒公司簽約合作,盼著借勢出圈。然而,不少人因缺乏法律意識,在簽約時未認真審閱合同條款,在合作中違反合同約定,導致需承擔法律責任。近日,閩侯縣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因主播私自換號引發的直播合作協議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小潔(化名)是一名網絡主播。2023年1月,小潔與光年公司(化名)簽訂《直播合作協議》,約定該公司為小潔的互聯網直播合作伙伴,由光年公司利用自身資源為小潔提供相關培訓、設備保障和運營推廣服務,但在合作協議期內,小潔只能通過該公司指定的平臺及賬號進行直播,且不得無故停播。 2024年6月后,該公司發現小潔暫停使用合同簽訂的直播賬號,私自使用其他賬號進行直播。該公司要求小潔繼續履行合同,但雙方協商未果,該公司遂將小潔訴至閩侯法院,要求解除直播合作協議,并要求其支付違約金64萬余元。 法院審理 主播單方面違約需承擔賠償責任 閩侯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潔與光年公司簽訂的直播合作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小潔未經該公司同意,停止該公司指定的直播活動,并私自開通另外的賬號進行直播的行為違反合同約定,已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經法院調解,雙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小潔認為協議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參考雙方合同履行期間各自收益情況,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標準明顯過高,有違公平原則。綜合考慮該公司前期投入、直播流量、收益分配、雙方收入等證據,法院酌定支持小潔停播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該公司的實際損失,確定違約金為5萬余元。最終,法院判決解除小潔與該公司簽訂的《直播合作協議》,小潔向該公司支付違約金5萬余元。小潔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合同非勞動關系 違約應依法擔責 直播機構同網絡主播之間的關系,一般表現為由直播機構為主播提供資源、技術支持、培訓規劃等,對主播直播活動進行運營推廣,同時依靠主播人氣獲得流量變現。網絡直播合同常體現為綜合性的無名合同,可能涉及網絡服務、委托、勞務、經紀、合作等內容,且大多不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但只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該案中,小潔未經同意,私自停止使用該公司指定賬號和直播活動,經該公司溝通交涉,仍然拒絕履行合同,根據雙方約定構成根本違約,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法官提醒 直播行業應誠信簽約 直播行業是新業態,主播與直播機構簽訂合同的時候,應注意合同中公司的資源支持與保障義務、直播賬號權屬與直播時長要求、收益范圍與分配比例方式,以及違約情形及責任等。合同各方均應遵循契約精神和誠實守信原則,共同維護直播行業的健康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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