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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總監在被辭退時,以未簽勞動合同為由向公司索賠2倍工資,法院會如何判決?近日,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案件回顧 2022年4月,李某入職廈門某貿易公司,擔任人力行政總監。廈門某貿易公司向李某發送一份《錄用通知書》,約定入職時間、試用期、工資待遇等基本情況。李某入職后,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2年11月30日,某貿易公司以李某存在工作失職為由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李某經勞動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某貿易公司向其支付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差額18.7萬余元,并要求支付績效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某貿易公司辯稱,李某作為人事部門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由李某所在部門負責,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系因其工作失誤造成,并指出李某在職期間,曾因工作失誤,未與公司另一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公司向該員工支付了2倍工資。 法院審理 因履職失誤,駁回2倍工資訴請 海滄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的身份不同于普通員工,其作為人事部門負責人,本職工作之一就是管理勞動合同事宜。正因如此,與員工(包括其本人)簽訂勞動合同,是其理應履行的崗位職責。 經查,沒有證據證明李某申請簽訂合同,某貿易公司拒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其請求某貿易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不予支持。對于李某其他合理訴求,予以支持。 對此,法院判決廈門某貿易公司向李某支付績效工資及賠償金,駁回李某2倍工資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人事負責人失職,無權主張2倍工資 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對于普通勞動者而言,若其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用人單位欲免除支付責任,必須舉證證明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責事由,或系因勞動者本人存在故意、重大過失等情形導致合同未訂立。然而,人事部門負責人兼具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執行者的雙重身份。在其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無相反證據,可初步認定其本人存在失職行為,對合同未訂立負有重大過失。因此,其原則上無權主張2倍工資,除非能夠證明其已主動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 法律對2倍工資的立法本意是懲罰用人單位惡意拒簽勞動合同行為,而非保護人事部門管理者的消極履職或失職行為,其未履行簽約職責時,不能將其自身失職轉化為對用人單位的索賠權利。該案中,李某未能舉證,故承擔2倍工資的敗訴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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