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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連城法院審結一起重大制造毒品案,3名受雇參與制毒的被告人均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5年,多名犯罪分子(均已判決或另案處理)在連城縣朋口鎮文坊村設立制毒窩點,多次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將成品運往廣東省陸豐市進行銷售。 在這期間,劉某某受他人雇傭,三次在上述制毒窩點參與制造甲基苯丙胺,在現場負責搬運材料、攪拌廢料、清洗工具等,獲取工資收入2萬元;謝某某受他人雇傭于2015年7月參與制毒一次,在現場負責搬運材料、攪拌廢料、裝箱等,獲取預付工資2000元;歐某某受他人雇傭于2015年7月參與制毒一次,在現場負責搬運材料、攪拌等工作。 2015年7月底,同案人員將制造的毒品運往廣東時,在廣東省陸豐市惠來縣高速路口被公安機關查獲,當場從車內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225千克。 廣東公安機關在偵辦該案過程中延伸發現涉及連城縣相關線索,2024年4月,連城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接收該線索后進行立案偵查,劉某某等3人于2024年5月被抓獲。 今年4月底,連城縣檢察院將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訴,連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謝某某、歐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仍提供幫助,受雇參與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均已構成制造毒品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參與犯罪次數、具體行為、地位作用及認罪態度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對3人分別判處10年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數額不等的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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