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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離世后,生前的債權是否會“隨人而逝”,債務會就此一筆勾銷嗎?近日,連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陳某與林某系同鄉(xiāng)關系。林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陳某借款50萬元,雙方未就利息進行書面約定。陳某分別于2017年1月16日、2017年1月19日向林某轉賬30萬元、20萬元。2018年2月23日,林某向陳某轉賬8萬元,備注為“利息”。陳某于2023年9月19日去世。今年5月15日,小陳等人作為陳某的法定繼承人向連江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林某返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林某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審理 本金應歸還,利息不予追回 連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出借人陳某去世后,小陳等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對陳某的債權依法享有繼承權,可作為案涉?zhèn)鶛嗟睦^受者向林某主張債權。現小陳主張林某歸還借款本金50萬元,于法有據,可予支持。關于利息,林某雖于2018年2月23日向陳某轉賬8萬元,并備注為“利息”,但小陳等人提供的證據未能證明訟爭借款的具體利息約定情況,故對于訟爭借款利率難以查明,應視為“利息約定不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相關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對訟爭借款2018年2月23日之后的利息,該院不予支持。但就林某已支付的8萬元款項,其在轉賬中已備注是“利息”,且從金額來看并未超出法定利率的保護范圍,可以認定是歸還訟爭借款的當期利息,不宜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減。 由此,法院判決,林某在該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借款本金50萬元。 法官說法 債權繼承須滿足3個關鍵條件 債權屬于財產權的一種,具有可繼承性。在債權人死亡的情況下,其生前擁有的合法債權作為遺產的一部分,不會因債權人的死亡而消滅,不存在“人死債消”的說法。因此,債權人死亡后,債權人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債權并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需值得注意的是,繼承人繼承債權須滿足以下3個關鍵條件: 1.債權受法律保護 只有受法律保護的債權才可以繼承,反之,如果債權是因為賭博等違法行為而產生的,則不受法律保護,無法繼承。同理,該案中,借貸雙方未就利息進行明確約定,在此種情形下利息主張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此小陳等人無法繼承相應利息的債權。 2.尊重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愿 若被繼承人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或其他書面協議,則應按照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愿處理債權的繼承問題。若沒有,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順序進行處理。 3.明確繼承人資格 繼承人應當對自身享有繼承權承擔舉證責任,例如向法院提交親屬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以證明自己具有繼承債權的資格。因此,繼承人在遇到類似情況時,要及時收集、保留相關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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