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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哄哭鬧的幼兒開心,長汀一男子在森林防火期內燃放“竄天猴”煙花,不慎引發森林火災。近日,長汀縣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案情回顧 今年1月17日下午,長汀縣某村村民吳某某為逗哭鬧的兒子開心,在明知天氣干燥、燃放煙花爆竹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情況下,仍選擇在臨近山場的露天場所燃放“竄天猴”煙花。 據視頻顯示,煙花燃放后向山場方向飛出并爆炸,部分帶火星的碎屑掉落半山腰,1分鐘后即引燃周邊植被。吳某某雖第一時間組織撲救,但因火勢迅猛未能控制,最終導致森林火災。 經司法鑒定,此次火災過火林地面積48.9畝,直接經濟損失達5.4萬余元。此案審理過程中,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主動支付撲火費用,并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 長汀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某違反林區野外用火規定,在野外用火時引起森林火災,致使森林資源遭受破壞,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綜合考慮其坦白、認罪認罰、積極賠償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判決。 法官說法 在森林防火期和禁火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行為 森林資源是大自然賦予人類的寶貴財富,保護森林安全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在森林防火期和禁火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相關規定,過失引發火災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構成失火罪。此案中,吳某某因一時疏忽和僥幸心理,為了逗孩子開心而燃放煙花,主觀上存在過于自信的過失,客觀上造成失火燒山的后果,不僅造成較大經濟損失,也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構成失火罪。 法官提醒 煙花逗樂變犯罪,野外用火須警惕 一場本為逗孩子開心的煙花表演,最終演變為刑事犯罪。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在日常生活中要時刻牢記森林防火規定,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切不可因個人的小行為而引發大災難。任何違反規定野外用火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制裁。唯有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才能守護綠水青山,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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