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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債務未清,由誰負責? 法院:股東擔責,公司注銷不等于債務消失 公司一注銷,債務就能“一筆勾銷”?近日,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清算責任糾紛案件,制止部分股東注銷公司以躲避債務的企圖。 案情回顧 2021年11月,林某與福州某征信公司簽訂《個人征信異議申訴代理協議》,約定某征信公司為林某處理其名下的銀行不良征信記錄。某征信公司收取林某服務費2.6萬元,并承諾如未完成約定事項則全額退款。協議簽訂后,林某將服務費轉賬至該征信公司股東張某指定的賬戶。 然而,某征信公司還未完成約定服務,于2022年8月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注銷時,3位股東張某、陳某、羅某共同簽署并向登記機關提交《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其中明確,公司債務已清算完畢。 某征信公司注銷前,林某曾向張某微信催討欠款,張某承諾全額退款并先行退還6000元,仍剩余2萬元沒有退還。為此林某將3位股東即張某、陳某、羅某訴至長樂法院,要求連帶清償欠款。 該案庭審中,股東陳某、羅某均到庭辯稱對協議及收款情況不知情,并強調服務費是張某個人收取,與公司無關。而張某處于失聯狀態。 法院審理 債務未清股東共同擔責 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協議加蓋某征信公司公章,且由股東張某操作,林某作為相對方有合理信賴基礎,該合同對公司生效。公司因未完成服務,依協議應當全額退還服務費。現公司已注銷,3位股東簽署《簡易注銷承諾書》承諾“債務已清”,但實則有未了結債務,構成“未經清算注銷”,作為清算組成員的3位股東應對公司注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責任。 因此,法院依法判決張某、陳某、羅某共同退還林某2萬元。陳某、羅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公司注銷不等于債務清零,股東個人財產或受牽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相關規定,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該案中,公司注銷前未清算,存在未了結債務,公司全體股東應對該債務負責。 在此提醒廣大公司經營者,公司注銷不等于債務消失。簡易注銷程序雖然便捷,但登記機關主要進行形式審查,不能誤解為注銷即債務清零。公司在注銷前要清查公司債權債務,避免以股東個人財產清償公司債務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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