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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索要醫療費 繼子女是否擔責 法院:贍養關系應以撫養關系為前提 “養兒防老”作為中國社會延續千年的傳統理念,是贍養體系的重要基礎。但繼子女對繼父母的法定贍養義務是否必然存在?近日,連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贍養費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07年7月,鄒某與陳某登記再婚。鄒某與前妻育有女兒鄒某斌,陳某與前夫育有長女陳某慧、次女陳某鳳及兒子陳某龍(陳某鳳與陳某龍系雙胞胎)。再婚時,陳某慧年滿16周歲,已完成中專學業并參加工作;陳某鳳、陳某龍年僅11周歲。陳某鳳隨母親到鄒某家共同生活半年后,返回其生父住所,主要依靠與其祖母拾荒維持生計,其間接受貧困生社會資助,完成初二學業后輟學打工。陳某龍隨母親在鄒某家生活至中專畢業,此后應征入伍,服役4年。 2024年下半年,鄒某確診肛管惡性黑色素瘤,截至今年4月30日已支出醫療費用20余萬元。因治療耗盡積蓄且喪失勞動能力,鄒某訴至連城法院要求繼子女陳某龍、陳某慧、陳某鳳承擔其醫療費用。 法院審理 受撫養繼子承擔部分醫療費 連城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慧在其母親再婚時雖未成年,但已滿16周歲,且通過勞動實現經濟獨立,與鄒某未形成撫養關系;陳某鳳隨其母親與鄒某共同生活僅半年,此后由其祖母撫養,關鍵成長期未得到鄒某的生活照料與教育支持,雙方亦未建立有效撫養關系。故對鄒某要求陳某慧、陳某鳳承擔醫療費用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陳某龍在其母親再婚時年僅11周歲,長期隨母親與鄒某共同生活,接受鄒某撫養教育,依法形成擬制血親關系。現鄒某罹患重疾、陷入困境,具備贍養能力的陳某龍依法應履行贍養義務。綜合考量共同生活期限、情感基礎、經濟狀況,以及鄒某親生女兒鄒某斌亦應承擔贍養責任等因素,法院酌定陳某龍承擔鄒某部分醫療費用。 法官說法 繼子女承擔贍養義務 須以繼父母履行撫養責任為前提 此案的核心爭議是鄒某與3名繼子女是否形成事實撫養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相關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八條明確,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中繼子女受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當以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期間繼父母是否實際進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是否承擔撫養費等因素予以認定。據此,繼子女承擔贍養義務須以繼父母履行撫養責任為前提。 重組家庭中,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不當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條款。這種關系基于姻親關系產生,必須經過實質性的撫養教育行為,才能確立擬制血親關系。只有繼父母切實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才能產生與自然血親同等的權利義務,繼子女由此必須承擔贍養責任,保障繼父母的晚年生活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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