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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先生:我父親生前寫了一份遺囑,明確把房產留給我,但落款只簽了名字,沒寫具體的年、月、日。請問這份自書遺囑有效嗎? 【解答】 蘭婷玲(福建志立律師事務所律師)解答:蘇先生,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相關規定,自書遺囑需同時滿足“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三個形式要件,缺一不可。您父親所立遺囑僅注明財產分配及簽名,未注明年、月、日,因形式要件缺失,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遺囑。 遺囑人必須注明年、月、日,這是遺囑生效的必備要件之一,也是確定遺囑成立時間的依據,避免存在多份遺囑時無法判斷先后順序。若您父親未注明日期,法院可能因形式要件缺失認定遺囑無效,遺產將按法定繼承處理。建議您核查是否有其他有效遺囑,若沒有,可與其他繼承人協商分割遺產;協商不成的,可通過訴訟主張權益。訂立自書遺囑務必完整包含法定要件,必要時可進行公證或找見證人見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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