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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武平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判處被告人張某相應刑罰。 2024年7月,張某聯系李某協商債務糾紛,兩人見面后遂發生爭吵,在場的朋友予以勸阻,并將李某勸離。張某則從附近攤位取得一把菜刀藏于身后,再次找到李某,于是發生第二次爭吵。兩人推搡間,張某掏出菜刀朝對方揮砍,李某用手阻擋時被砍傷。之后,李某被朋友送醫治療,張某則逃離現場。經鑒定,李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24年11月,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近日,武平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持兇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張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法院遂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1個月,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費用合計約9.9萬元,扣除已支付的款項,還應支付6萬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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