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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量經濟”快速發展的當下,知名博主的肖像具有顯著的商業價值。商家未經允許使用他人肖像宣傳商品,是否構成侵權?該如何承擔責任?近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肖像權糾紛案件。 法院審理: 網店擅用顧客肖像,店主須道歉并賠償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此案中,黎某未經方某同意,在其開設的網店中使用帶有方某肖像的圖片為其商品進行宣傳推廣,構成對方某肖像權的侵害。故方某有權要求黎某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關于賠禮道歉的方式,應與侵權的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法院判決由黎某在其經營的網店首頁刊登道歉信,為期7天。 關于經濟損失、合理維權費用及律師費,因方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因侵權所遭受的財產損失情況,結合方某的知名度、方某肖像的商業價值、黎某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和后果,以及方某為制止侵權行為所必然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法院依法酌定黎某賠償方某損失2000元。另鑒于侵權圖片已被刪除,法院駁回方某主張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商業性使用即構成侵權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在網絡環境下擅自使用他人肖像進行商業宣傳引發的糾紛。隨著電子商務和社交媒體深度融合,個人肖像,尤其是具有一定影響力人物的肖像,憑借識別度和引流效果,成為寶貴的商業資源。但商家必須明確,這類資源絕非“免費午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以營利為目的”是認定侵權的重要標準。商家在網店運營、廣告投放等經營活動中使用他人肖像,核心目的是提升商品吸引力、促進銷售從而獲取商業利益,對其營利目的的定性通常不存在爭議。黎某的行為顯然屬于商業性使用,故構成侵權。 法官提醒: 網絡并非法外之地,誠信經營是底線。商家在經營推廣中欲使用他人肖像、圖片、作品等,務必先行取得授權,避免“先使用后解決”的僥幸心理。誠信、守法的經營模式,才是長久發展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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