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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被撞受傷 學校是否承擔責任 法院: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兩名學生課間追逐奔跑,撞傷同學致骨折,校方是否也要承擔責任?近日,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2年9月9日上午,正值課間休息時間,寧德蕉城某小學學生圓圓(化名)在操場正常行走,同班同學小凌(化名)突然朝著圓圓的方向快速奔跑,同學軒軒(化名)則緊隨小凌身后。小凌率先撞上圓圓,二人當場摔倒,隨后軒軒因避讓不及,也撞向圓圓。 事故發生后,圓圓當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股骨干骨折”,先后經歷骨折內固定手術、內固定裝置取出手術。圓圓家長曾多次與小凌、軒軒的家長協商賠償事宜,也請學校協助調解,但均未達成一致。無奈之下,圓圓家長將該學校、小凌、軒軒及其監護人一并訴至蕉城法院,要求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兩名學生撞傷同學共同擔責 學校盡到管理義務無需擔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的事故起因系軒軒、小凌課間在操場內隨意奔跑,違反學校的安全管理制度。軒軒、小凌應當知曉課間在有人活動的操場區域奔跑具有較大安全隱患,卻未盡注意義務,沖撞圓圓致其受傷,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關于某小學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因某小學向法院提供了教師值日安排表、學校簡報等證據,證明學校在平時的教學管理活動中履行安全教育義務,有相應的值班制度,且從事發當時的視頻看,事故發生前,操場內學生活動秩序良好,現場有安保人員巡邏,軒軒、小凌系在短時間內快速跑向圓圓致其受傷,學校在圓圓受傷后及時將其送醫救治,對該案的發生不存在過錯。故法院判決由軒軒、小凌對圓圓的損失各承擔50%的責任,學校無需擔責。 法官說法: 學校是否擔責關鍵在是否盡到管理職責 校園內發生意外事故,學校是否承擔責任需要看其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若學校能證明已經“做足了安全管理”(如開展安全教育、有值班人員、安保巡邏人員、事故后及時處置),就無需擔責;反之,若存在管理漏洞(如無人值班、設施隱患等),則需承擔相應責任。 校園是孩子成長的重要場所,預防意外比事后追責更重要。家長要教育孩子遵守校園紀律,避免追逐打鬧;學校要持續落實安全管理,留存好安全教育、值班記錄等證據,萬一發生意外,才能更好地厘清責任,保障各方權益。如果遇到類似糾紛,建議及時保留醫療記錄、事發現場證據(如公共視頻、證人證言),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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