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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鄰里間難免因瑣事產生摩擦,若一時沖動訴諸暴力,不僅無法解決問題,還可能引火上身。近日,經連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華某甲、華某乙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分別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和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 2024年7月,華某某將音箱放于自家門口并大聲播放音樂。鄰居華某甲因不堪忍受噪聲,前往華某某家門口欲將音箱音量調小,華某某用手推搡華某甲的左肩部,華某甲被推后揮拳擊打華某某左臉,之后兩人扭打在一起,華某甲被華某某壓在身下。華某甲的叔叔華某乙聞訊從自家后門柴火堆中撿起一根柴火棍沖向華某某,朝其左上臂、后腦勺、左側腰部各敲打一次。經鑒定,華某某的左顴弓骨折及腰部左側橫突骨折,兩處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其他鄰居報警后,警方介入偵查。 連城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華某甲、華某乙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于今年7月依法將華某甲、華某乙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近日,法院經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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