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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漳平市檢察院依法辦理一起未成年人偷盜案件,在對涉事未成年人小石(化名)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同時,建議公安機關給予其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29日,小石與林某(已判刑)酒后在漳平市城區閑逛,先后在某小區地下停車庫、街面停車場以“拉車門”方式實施盜竊,盜走車內現金和香煙。經鑒定,小石竊得財物共計價值3322元。 該案移送至漳平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檢察官經審查發現,小石犯罪時系未成年人,且犯罪情節輕微,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情節,遂依法對小石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不刑不等于不罰,根據行刑反向銜接機制的相關規定,漳平市檢察院依法向漳平市公安局制發檢察意見書,建議對小石給予行政處罰。漳平市公安局收到檢察意見書后,依法對小石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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