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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用假名登記結婚后未解除婚姻關系,又用本名與他人領證。近日,經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永定區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判處李某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 1995年9月27日,李某因沒有身份證和戶口簿,便以“吳某”之名與林某在上杭縣辦理結婚登記。多年后,李某與林某分開但未辦理離婚手續。 2016年,李某辦理了名為“李某”的身份證。2017年5月,在未與林某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李某又與徐某在永定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后林某再婚時發現無法領證,民政局將該線索移送至永定區檢察院。 永定區檢察院經依法審查認為,李某在明知自己仍處于婚姻存續有效期間的情況下,仍與他人重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今年10月11日,該院以涉嫌重婚罪對李某提起公訴。永定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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