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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被譽為勞動者的“安全網”。在工作中不幸受傷,符合規定的醫療費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然而,現實情況往往復雜,當治療必須使用一些超出醫保報銷目錄的藥品或器材時,這筆“超支”的費用該由誰來承擔? 案情回顧 湯某是尤溪某公司的員工。2021年8月,他在車間進行裝車工作時不慎摔落,傷情嚴重,某公司為他墊付了前期大部分醫療費。2021年9月6日,經尤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湯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勞動功能障礙一級,屬于完全生活自理障礙。 2023年底,湯某與某公司通過勞動仲裁達成調解,某公司向湯某支付了其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等共計16萬余元。然而,仲裁之后,湯某仍需持續住院治療,由此產生了1.8萬余元無法通過工傷保險報銷的醫療費。此外,為維持治療,湯某家屬還自行購買了“蛋白粉”“氣管切開插管”等必需品,花費1400余元。 湯某認為,自己因工受傷,所有治療和康復所必需的花費都應由某公司承擔。而某公司則認為,他們已經為湯某繳納了工傷保險,這些超出目錄的費用理應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不應再由企業承擔。雙方就此產生矛盾,湯某遂將某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優先保障救治 明確責任歸屬 尤溪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設立工傷保險制度的首要目的是及時救治和補償工傷職工,同時以社會化方式分散用人單位的風險,但絕不是免除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的法定賠付責任。 對于超出醫保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如果這些藥品和器材確實是治療和康復所必需,那么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一方。除非用人單位能拿出充分證據,證明這些花費超出了合理、必要的范圍,否則,這部分費用就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而不能轉嫁給本就受傷的勞動者。 基于此,尤溪法院判決該公司支付湯某因工傷產生的、超出社保報銷目錄的醫療費用及自購器材費用。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應承擔非醫保用藥費用 工傷保險是社會對勞動者的一種關鍵保障,旨在實現兩大目標:一是最大限度救濟受害人,二是分散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 當救治生命、恢復健康所必需的藥品恰好不在目錄之內時,在“嚴守目錄”與“生命至上”之間,法律的天平必然傾向后者。用人單位承擔這部分必要的非醫保用藥費用,不僅有利于工傷職工得到最有效的治療,更能倒逼用人單位必須將安全生產和工傷預防落到實處,從源頭上減少事故的發生。 法官提醒 用工有風險 投保不免責 對勞動者而言:如遇工傷,應安心接受必要治療。若因救治需要產生了超出醫保目錄的費用,有權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 對用人單位而言: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是法定義務,但絕不能將此視為“萬事大吉”。繳納保險不等于完全轉移責任。企業必須高度重視生產安全,積極履行工傷預防職責。否則,一旦發生事故,不僅可能要承擔目錄外的醫療費用,還將面臨更大的人才和經濟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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