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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承租期間查出竊電,補繳電費及高額罰款該由誰承擔?近日,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一起因租賃店鋪竊電引發(fā)的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老魏在龍巖新羅區(qū)有一幢自有房產,一層店鋪用于出租,二層以上自住。2016年9月,老魏與林某簽訂租賃合同,將一層店鋪出租給林某經(jīng)營,約定租賃期間的水電費、衛(wèi)生費由林某自行交納。2024年7月,供電公司在用電檢查中發(fā)現(xiàn),該店鋪存在“擅自接線用電”的竊電行為,竊電設備包括店內2臺分體掛壁式空調、2臺壁扇、1臺落地扇及1臺電磁爐。 供電公司隨即作出處理決定:要求立即停止竊電行為,補繳電費1.24萬余元,并承擔3倍違約使用電費3.72萬余元,兩項費用合計4.96萬余元。 老魏稱,竊電電線并非自己所接,對竊電行為并不知情;林某則表示,自己經(jīng)營期間發(fā)現(xiàn)每月電費僅200元至400元,遠低于同類型店鋪正常用電開銷(冬季約六七百元、夏季翻倍),雖曾懷疑存在竊電情況,但誤以為是房東建房時統(tǒng)一接線或前承租人私接,未進一步核實也未向出租人或供電部門反映。 最后,老魏先行墊付該筆款項。今年1月,老魏因與林某就費用承擔問題協(xié)商未果后,訴至新羅法院。 法院審理: 按“受益原則”與“過錯比例”劃分責任 新羅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案涉竊電設備均為林某租賃期間實際使用,其是竊電行為的直接受益人,根據(jù)“受益原則”,補繳的1.24萬余元電費應由林某全額承擔。關于3.72萬余元違約使用電費,應根據(jù)雙方過錯程度分配責任:承租人林某作為店鋪實際使用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對租賃物及電表等設備負有查驗、保管、維護的審慎注意義務。其明知電費異常卻未及時告知出租人或向供電部門反映,持續(xù)享受竊電收益,且未能舉證證明竊電系他人所為,過錯程度較大。 出租人老魏對租賃房屋負有管理維修責任,在房屋交接、收房時未對水電使用情況、設備狀態(tài)進行必要檢查,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電費異常以防止損失擴大,亦存在一定過錯。 綜合考量雙方權責,法院判決林某承擔70%的違約使用電費,老魏自行承擔30%。 法官提醒: 竊電有風險,承租與出租應盡責 竊電行為不僅侵占電力資源,還存在安全隱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相關規(guī)定,行為人需承擔補繳電費、繳納罰款等行政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在此提醒承租人,租賃期間若發(fā)現(xiàn)用電異常,應及時告知房東或聯(lián)系供電部門核查,否則后續(xù)無法證明自身未實施竊電行為的,需承擔相應責任;房東在房屋交接時應嚴格核驗水電設施及使用情況,切實履行管理義務,避免因疏忽導致?lián)p失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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