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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幫忙卻受傷 損害責任誰來擔 法院:用工單位與派遣公司同擔賠償責任 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鄰里朋友、同學同事之間相互幫忙在所難免,如果在義務幫忙的時候意外受了傷,損失應當由誰承擔?近日,閩侯縣人民法院發布一起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小力(化名)系大江人力資源公司(化名,以下簡稱大江公司)派遣至創想公司(化名)的員工。2023年12月,小力在某物流分撥中心工作時,需要搬運一個大型貨物,因貨物過重,小力無法獨自一人完成搬運,遂求助在場相熟的個體戶司機小濤(化名)。在搬運的過程中,因小力操作不當致使貨物傾倒而壓傷小濤右腿,經診斷,小濤右側脛腓骨下端骨折。經私下協商未果,小濤訴至閩侯法院,要求小力及大江公司、創想公司賠償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2萬元。 法院調解: 過錯方按責共同賠償 閩侯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濤無償幫助小力完成搬運任務,屬于義務幫工行為。案涉貨物重量較大,小力作為被幫工人,未提前評估搬運風險,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導致貨物傾倒、小濤受傷的主要原因,應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責任。小力在執行工作任務的過程中造成小濤受傷,大江公司作為勞務派遣公司從創想公司獲得了管理費,對小力未進行必要的崗前培訓及安全教育,使其缺乏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存在過錯;而創想公司作為用工單位,是小力勞動力的使用者,對小力負有管理職責,故應當由兩家公司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經過法官釋法說理,各方確認各項賠償項目,并達成調解協議。 法官說法: 用工單位與派遣公司同擔責 義務幫工是指為了滿足被幫工人生產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幫工人在無法律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情形下,不以追求報酬為目的,為被幫工人無償提供勞務或者服務的行為。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此案中,小濤應小力求助無償提供幫工,小力作為被幫工人,未充分預判搬運風險,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過錯與小濤的損害后果存在直接關聯,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損害系在被幫工人小力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造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創想公司作為用工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大江公司作為勞務派遣公司亦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請他人幫忙時,要為他人提供安全的幫工環境和防護措施;在為他人提供幫忙時,也應該量力而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和注意義務,才能有效降低損害風險,避免爭議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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