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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在履行法院裁判義務期間,故意隱藏收入,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近日,經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永定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江某志有期徒刑7個月。 2021年初,顏某某出資50萬元入股江某志經營的麒豪沙石樂購沙場。2022年4月,顏某某因效益問題要求退出沙場股份,雙方簽訂50萬元退股協議。2023年3月1日,顏某某因未收到退股款將江某志起訴至永定法院。經法院審理,雙方達成協議,江某志應返還顏某某退股款及案件受理費等共計50萬余元。 然而,江某志僅返還7萬元后,便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付。2024年4月28日,顏某某向永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永定法院裁定江某志立即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返還顏某某的43萬元及利息,并依法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但江某志仍拒不履行。 經查,江某志在廈門與蘇某合伙經營沙場,2024年9月,江某志退股時獲補償60萬元,扣除應收賬款后,先得24萬元。為隱瞞收入,江某志要求蘇某將錢轉入其女兒賬戶。收款后,江某志將錢款用于歸還其他借款及個人生活,造成顏某某的債權無法實現。經永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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