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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一起裝卸工伊某與某公司之間的工傷認定糾紛案落下帷幕,三明中院二審駁回了某公司要求撤銷工傷認定的訴訟請求,維持了當地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據悉,伊某與某公司簽有書面勞動合同,受雇擔任裝卸工。在一次夜班工作中,伊某不慎被鐵桶壓傷左足,經醫院診斷為左足踇趾骨骨折、左足拇趾開放性挫裂傷。事后,伊某向當地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 人社局在受理申請后,依法向某公司送達了《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及后續告知書,要求其就相關事實進行舉證或提出申辯。然而,某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任何證據,也未進行陳述和申辯。經調查核實,人社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認定伊某所受傷害為工傷,并出具了《認定工傷決定書》。某公司對此認定結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決定。案件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明中院指出,綜合伊某的崗位職責、受傷情況及救治過程,無法排除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導致受傷的可能性。某公司雖否認此為工傷,但因其在人社局要求舉證的階段未能提供任何證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某公司主張雙方僅為勞務關系,但法院確認雙方簽有《勞動合同》;某公司還聲稱伊某自身存在過錯,但法院同時指出,這不僅未被證實,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自身過錯并非否定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 最終,法院判決,維持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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