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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分身”以假亂真 直播帶貨風險暗藏 ——律師解析“AI盜臉賣貨”的相關法律問題 近日,一名演員在短視頻平臺發現“自己”通過AI換臉技術直播帶貨,質疑后竟被主播直接拉黑,一場關于AI換臉直播的話題引發熱議。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可能涉及哪些侵權類型?可能面臨哪些處罰?對此,記者邀請上海中聯(廈門)律師事務所蘇騰云律師解答該事件背后的相關法律問題。 事件回顧 日前,一知名演員在瀏覽短視頻時,竟看到“自己”在直播,在直播間評論區發出疑問后,立即被主播拉黑了。 據報道,該演員團隊工作人員說,他們年前就開始對利用AI合成技術實施侵權的商家進行梳理,并送達律師函,同時表示:“他們售賣的東西我們根本沒有推薦過。” 問題①:AI換臉直播,侵犯了公民哪些權利? 律師解答 蘇騰云律師:可能侵犯肖像權和名譽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AI換臉是一種基于生成對抗網絡或擴散模型等深度學習技術,通過分析與學習大量包含特定自然人肖像的圖像或視頻數據,替換或合成面部形象的技術。其使用過程中若未經自然人授權,將構成侵犯自然人的肖像權。 此外,AI換臉直播內容中涉及不良、不雅言行,使被換臉的自然人社會評價降低的,則有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構成侵犯自然人的名譽權。 問題②:發現“AI盜播”的行為,平臺應該怎么做? 律師解答 蘇騰云律師:平臺應該積極采取刪除、屏蔽等監管措施。 我國現有法律對于平臺的義務主要圍繞“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進行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該條第二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故而,平臺對于這種“AI盜播”行為,無論是自行檢查發現還是接收到侵權通知,均應該采取刪除、屏蔽等監管措施,避免被侵權人的損害擴大。 問題③:消費者沖著“名人”推薦下單,所購商品“貨不對板”,消費者能否主張權益? 律師解答 蘇騰云律師:生產方構成消費欺詐,消費者可以主張權利。銷售、生產方通過“AI盜播”的形式冒用名人身份代言其產品,致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知而購買商品的,可構成消費欺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相關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即“退一賠三”)。因此,如果發現所購買的商品“貨不對板”,消費者是可以向銷售或生產方主張相應的權利。 問題④:“AI盜播”的目的往往在于謀利,這種行為是否涉及詐騙? 律師解答 蘇騰云律師:若被騙資金超過3000元,有可能構成詐騙罪。 “詐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因此,若AI盜播致使受害者被騙取的金額超過3000元的,存在構成我國刑法所述詐騙罪的可能性。 問題⑤:目前是否有整治此類亂象的法律規定,對于AI的運用是如何規定的? 律師解答 蘇騰云律師:已有法律法規規定,并在逐步完善中。我國目前對于AI的監管正在逐步建設完善的法律制度。2023年8月15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四條相關規定,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2025年9月1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十條規定,用戶使用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發布生成合成內容的,應當主動聲明并使用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標識功能進行標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惡意刪除、篡改、偽造、隱匿本辦法規定的生成合成內容標識,不得為他人實施上述惡意行為提供工具或者服務,不得通過不正當標識手段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因此,針對“AI盜播”,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已明確對該行為進行界定。 問題⑥:如何減少“AI盜播”現象,從法律角度有哪些建議? 律師解答 律師解答蘇騰云律師:首先,相關單位應當加強對網絡平臺的監管義務。平臺作為信息發布的最前端,對于盜播信息的監管有效與否將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大小。平臺的監管行為應貫穿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在事前環節建立以授權證書為核心內容的數據庫,通過數據庫對授權及未授權主體發布含名人信息的直播內容進行核驗。在各類直播過程中,可考慮利用實時監測系統,提升對換臉、鏡像翻轉等規避技術的識別能力,對直播內容進行巡查以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最為重要的是,在收到侵權通知后,平臺必須啟動“通知——刪除”流程,及時關停侵權直播間或刪除有關信息;同時,應優化侵權投訴渠道,簡化舉證流程,加快處理速度。除了平臺監管外,還應建立網信、市場監管、版權等多單位的協同治理機制,針對盜播產業鏈開展各類行動,以規范市場行為。 總而言之,面對“AI盜播”現象,要建立高效的信息舉報、聯絡機制,通過社會各界、各單位的監督、管理行為對AI的使用予以規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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