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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日前,《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一審。修訂草案共6章62條,對學校安全責任、學生心理健康、學生食品安全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學校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學校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修訂草案將教職工合法權益納入保護范圍,并將高等學校納入適用范圍。同時,明確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學校主管部門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對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消防部門等相關單位承擔的職責作出界定。 關于學生心理健康方面,規定,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兼職衛生保健教師,建立學生心理健康篩查、干預機制等。 針對實踐中存在學校食品安全責任界定不清等問題,修訂草案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等;設立食堂的學校和從供餐單位訂餐的學校分別承擔相應的食品安全責任。 此外,還對學生欺凌防控和實施教育懲戒方面作出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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