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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永安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因犯高空拋物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今年3月,吳某某在小區三樓家中拋出未熄滅煙蒂,砸中樓下7個月大幼童,造成其頸部、面部燒傷。案件受理后,永安市檢察院嚴格遵循檢察辦案程序,精準履行審查起訴職責。通過全面查閱卷宗、復核關鍵證據、實地勘查案發現場、核實傷情鑒定等材料,清晰界定犯罪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同時,全面強化保障,依法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充分聽取被害人親屬意見,開展釋法說理工作。 辦案中,檢察官綜合全案情節考量:一方面,吳某某到案后如實坦白犯罪事實,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積極賠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書面諒解,依法可從寬處理;另一方面,吳某某曾有犯罪前科,且在取保候審期間因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體現出法治意識淡薄、悔罪態度不徹底,依法應從嚴考量。最終,結合案件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該院依法對吳某某以涉嫌高空拋物罪提起公訴,并提出相應量刑建議,獲法院全部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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