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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11月27日,福建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民營經濟促進條例》(下稱《條例》),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旨在全面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傳承弘揚、創新發展“晉江經驗”,為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和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條例》共八章七十七條,內容涵蓋總則、公平競爭、投資融資促進、科技創新、服務保障、權益保護、法律責任及附則,系統性地構建了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框架和制度體系。 在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方面,《條例》明確要求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禁止自行制定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或增設準入條件。規定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等活動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民營經濟組織,并強調為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 為破解融資難題,《條例》提出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組織融資服務體系和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鼓勵金融機構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優化授信流程,降低融資成本,并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通過多種渠道進行直接融資。 在激勵科技創新上,《條例》要求完善技術、資金、人才等扶持措施,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向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支持建立產學研用合作機制,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并強化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和維權援助。 《條例》著力構建親清政商關系,要求政府堅持“有事必應、無事不擾”,建立暢通的政企溝通機制和問題訴求協調處理機制。同時,明確容錯機制,對符合國家改革方向、未違法規、未造成重大損失的探索性失誤予以容錯處理。 在權益保護方面,《條例》嚴禁干預民營經濟組織依法自主決策的各項事項,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政策承諾和合同約定,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賬款長效機制,并規范涉企收費和檢查活動,禁止強制攤派或參加評比表彰等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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