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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區建立應急保障機制屬于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以余某訴某旅游公司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為例 裁判要旨 建立并有效運行應急保障機制,是旅游景區對旅客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屬于法定的、合理的義務范疇。景區未盡到此項義務,導致游客遭受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某旅游公司系某景區的經營者。2022年9月,余某購票進入某景區游玩,在該景區棧道區域拍照時摔落懸崖受傷。次日,余某呼救被過往游客發現并報警求救。后余某被送往醫院診療。經鑒定,余某的傷殘程度為八級傷殘。后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經濟損失44萬余元。 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旅游公司作為某景區的經營者,負有保障游客免遭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該義務包括提供安全的設施設備、對景區的自然風險進行提示和防范、建立有效的保障機制和應急措施等。綜合在案證據、現場勘查等,發生事故的區域沿途已設置了警示標識牌以及高度達1.15m的防護欄,臨崖一側外部設有防護網。余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未自覺規避危險行為,其墜落懸崖系自身過失行為所致。但是余某墜落懸崖后,第二天經呼救才被他人發現并報警獲救,某旅游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已制定相關應急預案并報相應部門報備公示,在應對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時,有效的規劃和準備不足,綜合該案事故發生的原因和過錯程度等,酌定某旅游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綜上,判決某旅游公司賠償余某各項損失共計5萬余元。 評析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保障義務人應盡的、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旅游景區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旅游景區經營者、管理者的一種法定義務。 1.從現有法律法規層面看,雖然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旅游景區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表現形式予以詳細列舉兜底規定,但我國多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旅游景區的安全責任和應急管理義務。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規定,這些條款直接確立了景區作為旅游經營者制定應急預案和安全警示的義務。此外,《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在A級景區的評定標準中,安全是極其重要的一項,它明確要求景區建立緊急救援機制、設有突發事件處理預案、人員配備齊全等。 2.從合理義務的內涵解析層面看,合理的義務應包含預防義務(事前)、應對義務(事中)、善后義務(事后),其中預防義務便包括預案的制定,即針對不同的風險,制定詳細、可操作的應急預案,明確指揮體系、責任分工、處置流程和疏散路線等。故除以明顯的方式提示、警示、告知、設置護欄等外,建立有效的保障機制和應急措施也屬于旅游景區經營者、管理者應盡的、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防止因相應機制、措施缺失,而影響突發事件發生后的及時救助。若旅游景區經營者、管理者未依程序建立相關機制措施,則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侵權責任。該案宣判后,雙方均服判息訴。某旅游公司重新制定應急救援方案并報備至主管部門,增加采購了擔架及索降救援設備等,取得良好效果。 (作者單位:福鼎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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