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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途中發生事故,善意如何不被責任“誤傷”?事故傷情與自身疾病疊加,賠償責任又該如何劃分?當駕校教練臨時脫崗,誰來為學員的安全兜底?面對“惡意碰瓷”,法律又該如何為守法者撐腰?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在第14個“全國交通安全日”到來之際,本期普法之窗直面這些交通安全領域的問題,通過以案釋法,提醒每一位交通參與者:知危險,會避險,讓守法出行成為自覺,讓文明交通蔚然成風。 案例一: 好心搭載出事故,責任如何擔? 法院:法律不因善意而免責,但量刑可因溫情而紓解 □本報記者 湯仙念 通訊員 陳佳歡 張霞 在日常生活中,鄰里或親朋好友之間互相搭便車的情況十分常見。那么,當一方出于好意讓另一方免費搭乘自己的機動車時,若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同行人員傷亡,車主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近日,浦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好意搭乘”引發的交通肇事案件。 案情回顧 2024年7月29日上午,家住浦城縣某村的陳某興應同村村民要求,駕駛機動三輪車無償搭載3名村民前往鎮上購買化肥。途中,車輛經過轉彎路段時發生側翻,造成其中1名村民因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陳某興與2名村民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陳某興向公安機關自首。經浦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陳某興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陳某興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諒解,2名傷者亦表示無需傷情鑒定,均不需要陳某興賠償并對其予以諒解。 法院審理 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興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發生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綜合陳某興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綜合考量其無償搭載3名被害人屬“好意搭乘”的友善行為,對陳某興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法官說法 “好意搭乘”非免責事由 “好意搭乘”雖體現人際溫情,但并不免除交通肇事的法律責任。此案中,陳某興違反交通運輸法規致1人死亡,其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法院對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體現了對公共安全秩序的維護。但陳某興善意行為可予責任紓解,故此案在量刑時對該情節予以綜合考量,對陳某興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既維護法律權威,又避免對善意者的過度懲罰,體現罰當其罪。 法官提醒 法律是道德的“安全繩”,善意需以守法為基石,法律鼓勵鄰里互助。然而,善行的開展必須以不逾越法律底線、不危害公共安全為前提,一次疏忽的轉彎、一刻的分神,都可能讓善意瞬間化為無法挽回的悲劇。唯有敬畏規則,謹慎駕駛,才是對自己和他人最大的善意和負責。 案例二: 撞上病人致離世,責任能否“打折扣”? 法院:受害人特殊體質不能成為侵權者減責的理由 □徐林煌 李麗紅 黃穎嫻 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侵權方能否因此減輕賠償責任?近日,長汀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交通事故糾紛賠償案件。 案情回顧 2023年11月21日,劉某駕駛小轎車與張某駕駛的摩托車在長汀縣大同鎮七里路段發生碰撞,致張某受傷。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 張某經送醫治療后,于2023年12月27日不幸離世。后續經司法鑒定,確認張某生前患有多種老年基礎疾病,在受到交通事故所致機械性損傷后,機體免疫力及抵抗力下降,致其原有基礎疾病進一步發展,并繼發腹腔感染、腸道感染、雙側肺炎、胸腔積液、電解質紊亂等多種病癥,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此次交通事故所致損傷在張某死亡后果中起次要作用。 今年3月,張某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保險公司全額賠付 長汀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起交通事故中,劉某承擔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雖然張某自身原患多種老年基礎疾病,但其對該起事故的發生及損害后果的形成均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過錯。其特殊體質僅為損害后果出現的客觀因素,與損害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法院對保險公司主張按鑒定意見中“次要作用”即3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不予采納。 鑒于劉某所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侵權行為成立,侵權人應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相關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此案中,張某自身所患的老年基礎疾病,僅屬于損害后果發生的客觀介入因素,并非法律所界定的“過錯”,與其死亡結果的發生或擴大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此案情形契合最高人民法院第24號指導案例所明確的裁判規則,即受害人自身的體質狀況不屬于法律上的過錯。在法律因果關系的判斷中,應適用“蛋殼腦袋規則”——無論受害人的個人體質或身體狀況如何特殊,只要侵權行為成立,侵權人就必須對該行為所引發的全部損害后果承擔責任,不得以受害人特殊體質為由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案例三: 學員練車撞傷人,駕校是否要擔責? 法院:教練脫崗即監管真空,駕校為管理失職買單 □本報記者 余晶 通訊員 海法宣 在駕照培訓期間,學員練車時不慎撞人,責任由誰來承擔?是學員技術不過關,還是駕校管理不到位?近日,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因駕校學員撞人引發的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1年2月的一天,小陳在廈門某駕校練習倒車出入庫,學員小章站在汽車出庫的正前方。因掛檔操作不當,小陳駕車撞上小章,致其骨盆骨折、十級傷殘。事故發生時,其教練劉某未在場指導,交警部門以“事發地非公共道路”為由未作責任認定。事發后,小章索賠37萬余元,但駕校、保險公司及小陳互相推責。 駕校認為,車有保險,應找保險公司理賠。學員認為,自己不該負全責。同時,保險公司認為事故未經交警認定,賠償沒有依據。 法院審理 駕校擔主責 海滄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爭議焦點在于,“責任如何劃分及保險公司是否該賠”這兩個核心問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學員在培訓中發生事故,駕校應擔責。此案中,教練未在場指導,導致學員操作失控,駕校存在重大過錯,需承擔80%責任;小章作為成年人,未站在安全區域,對自身損害負次要責任,需承擔20%責任。由于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和百萬商業險,保險公司需按序賠付,不足部分由駕校承擔。 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交強險賠付19.8萬元、商業險賠付6.8萬元;小章自行承擔20%損失。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教練和駕校負有全程監管義務 學員不具備獨立駕駛能力,教練和駕校負有全程監管義務。教練脫崗等同于“將方向盤交給新手”,駕校需為管理疏漏買單。而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即便事故未發生在公共路段,只要損害事實清楚,保險公司仍需依法理賠。 案例四 制造事故碰瓷 男子被判刑罰 法院:利用交通規則惡意制造事故騙取賠償構成詐騙罪 □本報記者 王思琦 通訊員 林宗汶 行車變道是日常駕駛中的常見行為,當遇到前方車輛變道,后方駕駛人會適當減速,避免發生碰撞事故。但是,有人卻動起了歪心思,利用“變道讓直行”的交通規則頻繁制造事故碰瓷,騙取非法利益。近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交通領域“碰瓷”的詐騙案件。 案情回顧 今年3月至5月,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有利于己方的原則,駕駛機動車在福州市鼓樓區、晉安區、臺江區等區域城市道路上伺機行動,在其他機動車輛在機動車道上進行變道的過程中,故意駕駛車輛直行碰撞前方變道車輛,惡意制造交通事故,騙取事故賠償。經查證,林某某通過上述手段共作案23起,詐騙數額共計3.4萬余元。 今年6月2日,林某某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投案。 法院審理 構成詐騙罪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綜合考慮全案情節,依法以詐騙罪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同時責令林某某退賠受害人經濟損失。 法官說法 碰瓷索財屬詐騙 數額較大即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所謂‘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制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在道路交通領域,“碰瓷”者多利用道路擁堵、交替通行、變換車道等情況作案。該行為不僅侵犯公民的財產權益,也影響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此案中,林某某惡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事故賠償,金額達3.4萬余元,已達詐騙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構成詐騙罪。 法官提醒 在日常駕駛過程中,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遇到疑似車輛“碰瓷”行為,注意保存好行車記錄視頻、現場照片等相關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共同維護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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