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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絡直播行業持續升溫,越來越多的人懷揣“網紅夢”與經紀公司簽約。然而,部分簽約主播為追求額外收益,違背約定私開小號直播,最終不僅外快沒賺到,還因違約面臨高額賠償。日前,石獅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主播違約案件,為廣大直播從業者敲響警鐘:簽約需謹慎,履約要誠信,莫讓“網紅夢”變“賠償單”。此外,針對直播行業常見法律問題,石獅法院法官對此進行解答。 案情回顧 2022年1月,陳某與石獅某傳媒公司簽訂《線上優質主播經紀合同》,就合同雙方在互聯網公眾號平臺的演藝、推廣等業務開展合作的內容及分成方式作出約定。 根據合同,雙方明確約定:該公司作為陳某在互聯網直播平臺直播業務的唯一合作伙伴,陳某僅能加入該公司所屬直播公會開展在線演藝直播活動。未經公司許可,陳某不得擅自在其他平臺從事相同或類似活動,否則需按小號直播流水金額的20倍支付違約金。 然而,2023年10月至12月,陳某在未告知公司的情況下,持續在其開設的視頻小號上開通直播。2024年1月,該公司發現陳某違約行為后,通過微信溝通協商,陳某卻未予以回復。無奈之下,該公司將陳某訴至石獅法院,要求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法院審理 合同合法有效,違約需賠償違約金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與某傳媒公司簽訂的《線上優質主播經紀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履行各自義務。 陳某在案涉合同有效期內,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在其他平臺從事直播、網絡互動等演藝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某傳媒公司主張陳某應向其支付違約金,法院予以支持。 庭審中,陳某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法院予以調減。鑒于雙方對某傳媒公司的實際損失均未加以證明,法院根據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及預期利益等案件實際情況,判決陳某酌情賠償某傳媒公司相應違約金。 法官說法 獨家約定受法律保護,違約代價不止賠償 在“互聯網+”新業態下,不少互聯網公司通過簽約并培訓主播,制造“網紅”以獲取流量收益。為保證投入有所回報,公司往往會在合同中約定主播的從業限制,包括不得開小號從事直播活動等,只要條款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主播在享受公司提供的培訓、流量、運營等服務的同時,若為追求短期利益違背獨家約定,不僅要像陳某一樣承擔賠償責任,還可能因違約行為被公司依據合作協議封禁賬號,導致多年積累的粉絲和直播成果付諸東流;更會因失信記錄影響后續與其他機構的合作,對職業發展造成長遠負面影響。 法官提醒 主播與經紀公司應秉持誠信原則履行合同 針對直播行業常見的合同糾紛,在此提醒廣大主播及從業者,與傳媒公司簽訂合同時,務必逐條核對直播的具體要求(如每月直播時長、頻率、內容規范以及是否為獨家簽約等)、收益分配(包括打賞分成、廣告收入、商品傭金的計算方式及支付周期)、知識產權歸屬(如直播視頻、原創內容的著作權歸屬)等核心內容,避免因條款模糊埋下糾紛隱患。 同時,要注意合同關于違約行為及違約責任的約定等,結合自身職業規劃和履約能力審慎簽約,切勿因“高薪誘惑”盲目簽訂超出自身承受范圍的違約條款。此外,要明確合同的期限及解除條件,確保在出現合作分歧時,能通過合法途徑有效解除合同,避免陷入“違約困局”。 直播行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契約精神的支撐。一旦簽約,主播與經紀公司應秉持誠信原則履行合同,共同遵守直播相關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公平有序的行業生態,才能實現長久共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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