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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案例 籃球、足球、跆拳道等體育運動受到不少家長和孩子的青睞。然而,這些對抗性的體育項目具有一定的危險性。當危害發生時,誰該擔責?一起來看以下幾個案例。 案例一:在體育培訓機構中受傷 10周歲的林某非常喜愛籃球運動,為提升球技,報名參加某體育培訓機構的籃球培訓班。林某在籃球培訓課上打籃球時,因場地濕滑,不慎滑倒在地受傷。 問題:林某受傷,誰該承擔責任? 律師解答 蘇騰云律師:因林某未滿18歲,屬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因認知能力受限,相較于成年人而言,風險認知能力較低,故考量其對活動的合理期待應以較低標準予以衡量。由此,不能一概要求其受傷時適用“自甘風險”原則。若場地濕滑非因其運動時流汗等因素所致,則傾向于認為不應適用“自甘風險”原則。 因體育培訓機構作為場地提供方,且其有償提供場地及服務,故其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是其基本責任,負有更高的保持場地清潔、設施安全的注意義務。若在籃球培訓前場地已存在水漬而其未進行清理,或培訓時場地出現水漬未及時進行清潔的,則其或存在過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責任。 案例二:在學校體育課上受傷 在學校體育課上,8歲的程某進行跳繩比賽時,因繩子斷裂導致受傷。 問題:學校要不要負責?擔責比例如何劃分? 律師解答 蘇騰云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就此案例而言,若學校提供的跳繩質量不合格或老化,或學校未定期檢查、更換器材,或教師未發現跳繩已有磨損等明顯隱患仍使用等,則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責任比例劃分則需結合具體案件情況,根據各方行為過錯程度進行確定。 此外,若跳繩本身存在質量問題,學校賠償后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追償。 案例三:在學校組織的比賽中受傷 14歲的王某在學校組織的籃球比賽中,與對方球員發生碰撞受傷。 問題:學校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律師解答 蘇騰云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對該案例而言,需要判斷對方球員是否存在過錯。若對方球員的動作屬于比賽正常對抗范圍,例如合理的搶斷、卡位等技術動作,且籃球活動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體育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自甘風險”原則,則傾向于對方球員無需承擔侵權責任。但對于校內體育活動中適用“自甘風險”原則,司法界普遍還是持一個謹慎的態度。其次,學校方面,則需考量其組織管理義務,如比賽組織是否規范,有無專業裁判、教師監督、賽前是否進行安全教育、場地設施是否安全等;是否采取如配備急救人員和設備、提供必要護具、根據學生年齡設置合理比賽強度等風險防范措施;事后處置是否妥當,是否及時采取急救措施、是否及時通知家長并送醫等。若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律師提醒 從該事件來看,各俱樂部在運動員安全保障方面還有待加強。作為活動組織者一方,應向活動參與者明確提示風險、簽署合理的免責協議、為活動參與者購買一定的保險;作為活動參與者,則應評估自身能力,留存風險告知證據等,最大程度降低可能出現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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