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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⑦:直播平臺在此事件中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律師解答 劉浩律師:直播平臺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發生消費爭議的,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相關信息以及相關經營活動記錄等必要信息。若平臺未能向李女士及其家人提供涉事公司的有效信息,則構成對該條款的違反。根據該條例第五十條,市場監管部門可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最高30萬元),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十四條規定,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不能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的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向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承擔責任后,向直播間運營者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平臺具有信息披露義務,應當記錄并保存直播間運營者的真實身份信息,并在消費者維權時提供。若平臺未能履行該義務,導致李女士及其家人無法聯系涉事商家,平臺需承擔先行賠償責任。 從平臺的審核義務來看,目前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就指出,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加強對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營銷人員的身份認證和資質審核。涉事公司已處于經營異常狀態,但平臺未通過公開渠道核驗或忽略風險,屬于審核過失。平臺可能因“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被認定存在過錯,需承擔補充責任。如果平臺收到過消費者投訴,明知或應當知道涉事公司利用其平臺實施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卻未采取必要措施,如限制該公司在平臺上的推廣、經營活動,平臺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可能被行政處罰(如罰款、責令整改)。 律師提醒 這起事件給社會敲響了警鐘。對于老年人來說,應提高警惕,謹慎對待網絡上的各種信息和誘惑。尤其是涉及金錢交易、合同簽署等重要事項時,不要輕易相信陌生人的承諾。如果對某些內容感興趣,一定要先與家人溝通,聽取家人的意見。同時,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和辨別能力,保護好個人隱私和財產安全,避免在不可信的平臺或鏈接上進行操作,防止個人信息泄露,導致財產損失。 作為家屬,應多關心老年人的生活,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和問題。幫助老年人增強網絡安全意識,教導他們如何識別網絡詐騙、虛假信息等。一旦發現老人可能遭遇網絡詐騙或陷入不合理的交易,要保持冷靜,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并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權益,如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報警或尋求法律幫助等。 此外,直播平臺應加強對入駐商家和主播的審核與監管,建立健全信用評價體系和投訴處理機制。對于存在欺詐行為或經營異常的商家,要及時采取措施,如限制其經營、下架商品、公示信息等,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對直播帶貨行業的監管力度,加強對企業注冊地址、經營行為等方面的核查。對于利用“虛假地址”注冊、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的企業,要依法嚴肅處理,提高違法成本,并及時將相關信息公示,避免更多人上當受騙。 普法后記 莫讓知識付費變成“養老錢收割機” 74歲老人陷入直播帶貨培訓騙局的遭遇,折射出銀發群體在數字時代面臨的權益保護困境。 老年人對新興技術的認知壁壘、對“輕松創收”的樸素期待,以及對“合同即保障”的固有信任,往往成為不法分子精準圍獵的突破口。那些以“知識付費”為名的陷阱,不僅利用信息差編織虛假承諾,更以“虛假地址”“經營異常”等手段切斷維權路徑,讓老人陷入財產損失與情感焦慮的雙重困境。 守護銀發群體的數字權益,需要家屬多一份關愛、平臺多一份責任、監管多一份力度。唯有多方合力筑牢防線,才能讓“知識付費”回歸賦能本質,讓老年人在擁抱數字生活時,既能感受技術帶來的便利,也能守住安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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