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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為牟取利益,一男子騙取他人微信賬號并販賣。近日,經漳州市龍海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張某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 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間,張某伙同馬某(已判決)通過在網上編造“免費贈送游戲皮膚”“提供紅包福利”等話術,騙取實名認證的微信賬號49個,并販賣給他人實施網絡違法犯罪活動,違法所得共計26420元。2023年5月至8月間,張某等人騙取實名認證的微信賬號19個,并販賣給他人實施網絡違法犯罪活動,違法所得共計9350元。 2022年12月26日,蘇某被電信網絡詐騙人員通過馬某等人販賣的微信號詐騙錢款。之后,公安機關在辦案中查獲馬某,并循線將張某抓獲歸案。案發后,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繳9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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