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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察秋毫護公平,崇法明理守正義”。近日,一面鮮紅的錦旗,送到華安法院,錦旗上的鎏金大字,不僅是對辦案法官的由衷致謝,更是對華安法院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生動注解。 這背后,是一起標的涉千萬元的買賣合同糾紛,歷經重重波折,在人民法院的公正裁決下一錘定音。 福建某食品公司是一家集“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等榮譽稱號于一身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暢銷海內外,是華安縣“納稅大戶”。 2023年初,隨著業務的拓展,該公司與淮安某公司建立合作關系。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淮安某公司通過微信、電話等方式多次向該公司發出巨額訂單,福建某食品公司依約向淮安某公司供應合計價值3710萬余元的寵物食品。 之后,淮安某公司先后通過劉某、沈陽三家公司支付貨款近2600萬元。2024年8月,經核對確認,淮安某公司尚欠福建某食品公司貨款1039萬余元。此后,淮安某公司未按約定按時支付貨款。 貨也出了,產品質量合格,上千萬元的貨款沒了著落。福建某食品公司負責人急壞了。經雙方多次協商,淮安某公司始終沒能支付貨款。 無奈之下,福建某食品公司將淮安某公司、沈陽三家相關公司、劉某訴至華安法院,請求判令支付拖欠的全部貨款、逾期利息、保全費等款項。 案件受理后,福建某食品公司持華安法院出具的調查令,調查淮安某公司以及沈陽三家公司的銀行流水信息,發現董某與上述四家公司銀行流水往來頻繁,遂申請追加沈陽三家公司共同法定代表人、股東董某為本案被告。華安法院依法追加董某為本案被告。 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妥善化解矛盾,經辦法官對福建某食品公司生產線實地走訪調查,全面客觀了解該公司產品質量,也從側面了解到原、被告均系規模較大、信譽較好的優質民營企業。在厘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經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調解。其間,法官以“對比算賬”的方式為各方當事人梳理合作淵源與長遠利益,探尋利益的契合點,無奈六被告始終沒有調解誠意。 面對原告的訴求,淮安某公司、劉某、董某并未正面回應貨款爭議,而是顧左右而言他—— 先是董某以“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等事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后,淮安某公司則就本案案涉的貓用罐頭、貓條產品向法院申請質量鑒定,淮安某公司又向法院提起反訴,主張福建某食品公司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要求賠償相關經濟損失; 劉某、董某兩人也書面辯稱兩人與淮安某公司、沈陽三家相關公司之間不存在財產混同、人格混同問題,不應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隨著全面審查推進,案件最終撥云見日—— 針對管轄權異議,經辦法官通過審查合同約定及實際履行的有關證據,明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受訴法院轄區。據此依法裁定駁回異議后,董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裁定。 對于鑒定申請,因未在規定期限內依照程序繳納鑒定費用,且在庭審中,淮安某公司明確不繳納鑒定費,故不予采納該鑒定申請。 對于反訴請求,經庭審調查,被告提交的所謂“產品質量問題證據”均系復印件,淮安某公司無原件核對,故不予支持。 而對于劉某、董某答辯,因兩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與上述公司存在頻繁大額轉賬的正當性,應認定形成了財產的混同,故兩人應就相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華安法院一審判決支持福建某食品公司的本訴訴訟請求,駁回淮安某公司的反訴訴訟請求。淮安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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