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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間購物熱潮下,“假一罰十”的承諾究竟是安心保障還是營銷噱頭?明知商品有問題仍多次購買,又能否順利拿到懲罰性賠償?這些消費場景中的賠償疑問,其實都有明確的法律答案。本期普法關注消費賠償問題,幫你厘清賠償主張的依據、邊界與底氣。 案例一 直播帶貨稱“假一罰十”,主播承諾是否有效? 法院:不得以“高于法定標準”為由拒賠 □周佳雲 “上鏈接!”直播帶貨盛行的當下,主播舌綻蓮花讓人心動不已。但一不小心買到假貨,誰來承擔“假一罰十”的責任?近日,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在直播間購物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小劉(化名)準備給女友買一個名牌包,但預算有限,因此輾轉于各大直播間,試圖以最優價格買到品牌包。一天,小劉刷到某直播間正在售賣一款價格、款式等均符合其預期的名牌包,且主播再三承諾“假一賠十”。于是,在該名主播掛上鏈接后,小劉便直接付款買下這款“名牌包”。 在女友生日當天,小劉將“名牌包”送出,女友卻發現該包logo細節處與其擁有的同品牌包略有不同。得知該包的購買途徑和價格后,女友與小劉商量將該包送去鑒定真假。經鑒定,確認其為“假包”,小劉找到直播間售后客服,要求按照“假一罰十”的承諾進行賠償。直播間運營方以該產品為A公司生產銷售,其只是帶貨為由拒不賠償。A公司則提出“假一罰十”高出“假一賠三”的法定賠償標準。各方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小劉遂以違約為由將A公司與直播間運營方一同訴至平潭法院,主張按照“假一賠十”標準支付賠償款。 法院審理: 經營者退款并支付10倍賠償 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平潭法院經審理認定,直播間運營者委托主播進行直播營銷時,主播作出的“假一罰十”承諾具體、明確,已構成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的內容。經營者A公司明知案涉商品售價明顯低于市場價,卻未盡到對商品真偽的審核義務。直播間運營方在直播過程中作出“保真”承諾,可以認定為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 最終,法院判決A公司向消費者小劉退還商品價款,并支付10倍賠償,直播間運營方就10倍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保護消費者合理信賴,“假一罰十”承諾必須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相關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或其他方式。該案中,主播在直播中作出的“假一罰十”承諾,內容具體確定,區別于一般性廣告宣傳,已具備“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要約要件,構成合同內容。 該“假一罰十”承諾雖然高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3倍賠償標準,但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優先適用。消費者基于此項明確承諾產生合理信賴并作出消費決策,其信賴利益應受法律保護,經營者不得事后以“高于法定標準”為由主張條款無效。因此,該承諾對經營者具有法律約束力,經營者應當依約履行。 在直播營銷模式下,消費者對商品的了解和判斷高度依賴于主播的推薦與評價。主播通過生動的講解、演示和高額賠償承諾,增強消費者對商品品質的信賴,直接影響其購買決策。直播間運營方通過銷售獲得可觀收益,卻未履行核實商家資質、核對授權文件、質檢報告等審核義務,其作出“保真”承諾的行為,依法應當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而不能規避其應負的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 保留證據 維護權益 廣大消費者若在直播間買到假貨,需注意留存關鍵證據。對于想要下單的商品,可以通過彈幕評論方式多詢問,得到主播明確回復,對商品有清晰的認識和了解后再下單,并錄屏保存,確保錄屏能夠同步顯示彈幕內容,還可以與商家客服再次確認,保存好相應的聊天記錄、交易記錄、收貨記錄等,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相關鏈接: 圖片來源于網絡 直播帶貨責任主體分析 直播帶貨作為新興的商業模式,迅猛發展的表象下,以假充真亂象頻發。直播帶貨模式下,責任主體應當是誰?需要針對目前市場上流行的2種帶貨模式進行分析。 1.“自營式”主播帶貨。此類主播往往由店鋪的老板、高管、工作人員兼任或直接聘請專屬主播,進行商品或服務推介。該種模式下,主播本人就是網店的一員,帶貨時能代表經營者,符合廣告主、廣告發布者身份,其帶貨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經營者承擔,若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等,消費者應直接要求經營者賠償。 2.“助營式”主播帶貨。此類主播通常為擁有較高知名度和一定粉絲數量的“網紅、大V”,主播只負責推介,帶的“貨”并非自己所有。在這種情況下,經營者才是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中的“賣方”,需對銷售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而主播本身身份價值與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等類似。在沒有特別承諾的情況下,主播或主播所屬公司作為直播間經營方,僅需對其直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規定及主播所起作用判定其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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