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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最光榮,勞動者最美麗。在對勞動者辛勤付出進行禮贊的同時,也應關注到部分勞動者正遭遇權益受損的困境。未簽勞務合同,能否追回工資;已超過退休年齡,主張的誤工費能否獲得支持;勞動者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是否受時效限制;退休按身份證年齡還是檔案年齡;用人單位單方調崗,可以說“不”嗎……本期普法版面選取幾個案例,通過案例分析、法律解讀,讓廣大勞動者了解自身應享有的權利,知曉維權的途徑和方法,希望幫助廣大勞動者更好地了解勞動法律法規,在工作中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一 用人單位單方調崗,勞動者有權拒絕嗎? 法院:違法調崗,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報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柳云鳳 何詩蓉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崗位進行調整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若用人單位不合理調崗,勞動者有權說“不”嗎?惠安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公司單方調崗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判決公司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日前,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案情回顧 2020年9月,小王(化名)入職惠安縣某食品公司工作,崗位為區域經理,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公司有權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業績考核情況調整小王的工作崗位和地點等。 2024年3月,該公司決定免去小王甲地四級區域經理職務,調整其為乙地一級銷售主管。由于兩個崗位距離跨度數百公里,且調整前后薪酬明顯降低,小王明確表示不同意調崗降薪,仍在原工作地點考勤。 此后,惠安縣某食品公司多次下發處理通報,以小王未在新崗位地點打卡為由認定考勤無效,異地開展針對小王一人的崗位培訓,并表示未參加培訓視為曠工,曠工3天以上視為主動辭職。 2024年4月,小王以惠安縣某食品公司無故改變工作地點及職級為由,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在此后申請仲裁,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且要求公司支付其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仲裁委裁決支持該請求。惠安縣某食品公司不服裁決,向惠安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惠安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行使用工自主權應具備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工作崗位、工資報酬系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惠安縣某食品公司在未與小王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僅憑勞動合同約定,對小王的工作崗位、工資報酬作出重大調整,對小王的工作和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且未能提供必要的補償措施,屬于違法調崗。小王據此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相關規定,故法院判決支持小王的訴求。 宣判后,惠安縣某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作出重大調整時,應當與勞動者協商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用人單位基于生產經營需要,進行組織架構調整及人力資源配置優化屬于正常現象。法律允許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合理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及工作地點,這不僅有利于保障用人單位長遠發展,也有利于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作出重大調整時,應當與勞動者充分協商,盡量通過變更或補充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進行調整;若未能協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權對勞動者工作崗位或地點進行調整時,也要將勞動者權益保障納入重點考量范疇。 此外,作為勞動者,也應理解用人單位的發展需求,在發生調整時,充分了解對自己權益的影響,積極與用人單位開展協商,共同構建動態調整中的新型和諧勞動關系。 案例二 沒簽勞務合同,僅憑欠條能否拿回工資? 法院:可以,欠條證明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 □本報記者 彭冬晴 通訊員 吳智文 陳玉川 在未與雇傭方訂立書面勞務合同的情形下,若勞動者已實際提供勞務,但被拖欠了工資,手上只有欠條,能否追回工資?近日,尤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被告肖某支付62萬余元工資款。 案情回顧: 肖某承包尤溪某礦業公司采礦業務期間,雇傭余某等20名工人進行采礦作業。做工結束后,經結算,肖某應支付工人工資62萬余元。 盡管余某等人多次催討,肖某始終以資金緊張為由搪塞,僅出具一張結欠工資款的欠條作為回應。無奈之下,余某等20名工人向尤溪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肖某支付拖欠的工資款62萬余元。 法院審理: 尤溪法院經審理認為,肖某在承包尤溪某礦業公司采礦業務期間,雇傭余某進行采礦作業。經雙方結算勞務費用后,肖某向余某等人出具了欠條且內容載明,肖某結欠余某等人開采工資和其他工資共計62萬余元,因此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故法院判決肖某應向余某等20名工人支付勞務報酬62萬余元。今年1月,余某等人申請強制執行,欠款成功發放。 法官說法: 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或雇傭者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申請調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依法維權。 勞動者為雇主提供勞務,即便未簽訂書面勞務合同,也可通過收集工作記錄、工作證、考勤記錄、同事證言以及欠條等各類證據,以此證明勞務關系的存在。同時,提醒廣大雇主,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范用工行為,按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共同營造和諧穩定的勞務關系與良好的用工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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