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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身份證和檔案不一致,退休年齡怎么認定? 法院:以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本報記者 余凌云 通訊員 趙夢靜 當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如何認定其出生日期、退休時間?近日,霞浦縣人民法院發布一起涉某社保中心基本養老保險資格認定糾紛案件,對退休年齡相關問題進行解答。 案情回顧: 林某某出生于1963年11月,1981年應征入伍,退伍后補員至工廠工作。臨近退休時,林某某向社保中心申請辦理退休手續,卻因身份證登記的出生年月(1966年11月)與檔案中《退伍軍人登記表》記載的出生時間(1963年11月)不一致,遭社保中心以“未滿60周歲”為由拒絕受理。林某某提起行政復議未果后,向霞浦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霞浦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及福建地方規定,職工出生時間實行“身份證與檔案結合”認定,若兩者不一致,以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此案中,某市征兵辦、退役軍人事務局均出具證明,確認林某某入伍登記出生年月為1963年11月,其《退伍軍人登記表》雖為復印件,但與上述官方文件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即便社保中心以“入伍檔案丟失”為由抗辯,法院仍認定: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1963年11月)具有法律效力,林某某符合60周歲退休條件。 2024年12月,霞浦法院向社保中心發出《預警通知書》,指出行政行為依據不足。最終,社保中心接受法院意見,為林某某辦理退休手續。 法官說法: 身份證與檔案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檔案最先記載為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明確規定:“身份證與檔案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檔案最先記載為準。” 這一規定旨在防止通過涂改身份證或檔案違規提前退休,保障社保制度公平性。 檔案材料的原始性最重要。入伍登記表、招工表等早期檔案是認定出生時間的關鍵,即便部分材料為復印件,若能與官方證明相互印證,仍具法律效力。填寫檔案時務必準確、清晰,切勿為私利涂改出生日期等關鍵信息。隨意涂改可能導致檔案失效,甚至面臨法律責任。若遇退休審批爭議,可先向社保部門申請復核,對結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在此,提醒廣大職工應重視檔案填寫的準確性,守護自身合法權益;行政機關亦需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審查,避免 “機械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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