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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話題三:搶到回流票被強退 近日,不少網友反映,通過某票務平臺買到明星演唱會的回流票(演唱會開始前,票務平臺會陸續不定時放出因前期觀眾退票而產生的回流票),付款成功后,卻被平臺強制退票。 7月2日,某票務平臺發布聲明,稱異常放票系工作人員模擬“二次開售流量壓測”時誤操作釋放回流票,已自動退款,并承諾賠償每位受影響消費者200元無門檻演出代金券。這一操作引發網友不滿。 問題:票務平臺以誤操作為由強制退票,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票務平臺在售票頁面公開展示演出場次、座位區域、分級票價等與演唱會相關的關鍵信息,內容具體明確,釋放出締約信號,已構成要約。消費者根據平臺支付要求支付對價完成購票流程,是作出相應承諾的表現,此時雙方之間的電子合同已經依法成立。票務平臺以誤操作為由擅自解除合同并決定賠償方案,是對消費者交易過程中話語權和公平交易權的漠視。 消費者退票需要承擔高額的違約金,而平臺自身違約僅需賠償小額代金券,且小額代金券并不能覆蓋消費者的酒店、交通等實際損失,這種現象既涉嫌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自主求償權,也傷害了消費者對平臺的信任和期待。 拓展話題:“柱子票”遮擋視線 不少演唱會結束后,都有粉絲反映,買到“柱子票”“玻璃票”“遮擋票”,視線嚴重受阻卻無法退換,甚至好位置被臨時更換,現場投訴無人處理。 問題:視線嚴重遮擋是否構成違約,能否要求全額退款?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雖然視線被嚴重遮擋的座位構成合同履行中的重大瑕疵,但一場演唱會的演出效果包含觀看明星、欣賞舞臺效果與聆聽音樂等眾多方面,且消費者維權多在演出結束后,即服務履行完畢之后。現有的司法裁判認為,僅因視線部分遮擋難以認定“合同目的完全無法實現”,故無法直接解除合同、要求全額退款。但若遮擋導致基本觀演需求(如完全看不到舞臺、聽不到聲音)無法滿足,則可能認定為合同目的落空。 在演出進行中,消費者可以尋找主辦方工作人員說明情況,而經營者應采取調換座位等補救措施;在演出結束后,司法實踐支持根據票價與遮擋程度,按比例減價賠付,經營者需承擔瑕疵履行的違約責任。對于消費者來說,保留好聊天記錄、購買記錄、現場視頻等證據至關重要。 普法后記 每一場奔赴都值得被認真對待 當熒光棒在夜色中連成星海,當萬人大合唱震碎所有疲憊,演唱會從來都不只是一場演出,它是歌迷攢了數月的期待,是跨越山海的奔赴,是平凡生活里一次盛大的“精神充電”。正因承載著如此厚重的情感,那些關于“柱子票”“退不了的款”“真假難辨的歌聲”的抱怨,才格外刺耳,它們碾碎的不僅是觀演體驗,更是消費者對公平與規則的信任。 一張門票,本質是一份契約。消費者支付的不僅是票價,更是對“物有所值”的期待:清晰的視野、真實的表演、合理的退改機制。讓購票界面的“退改說明”更透明些,讓現場的應急預案更周全些,讓對假唱、違約的懲戒更有力些。唯有如此,才能讓每一場奔赴都不被辜負,讓每一次吶喊都發自真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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