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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④:“主理人店”區別對待熟客和新客,用“只接受預約”等理由拒絕服務,是否侵犯消費者權益? 律師解答 黃靜如律師:無正當理由區別對待消費者、設置隱形歧視性門檻,比如無合理依據的預約限制、對不同顧客的服務態度差異,以非正當理由排斥消費者,可能涉嫌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若商家無正當理由對新客冷漠、對熟客過度優待,或在未事先明確告知的情況下,通過“僅接受預約”“不接待首次到店者”等規則變相拒絕服務,即構成對公平交易權的侵害。 同時,合法的預約制需滿足“提前公示”和“合理必要性”兩個條件。例如,高端定制工作室因服務容量有限,提前告知“需預約”屬于合理管理;若無任何說明,僅因顧客是新面孔就拒絕接待,這樣的“隱性歧視”則屬于不當經營行為。 即便是主打“私域經營”或“小眾社群”的店鋪,也不能以“審美偏好”“圈層文化”為由搞歧視性服務。商業經營的本質是平等交易,而非小圈子的“排外游戲”。 問題⑤:“主理人”使用與國外知名品牌相似商標,或宣稱“與插畫師聯名”“國外獨立設計師授權”,但未能提供相應授權文件,涉嫌哪些違法行為? 律師解答 黃靜如律師:“擦邊”使用近似商標可能構成商標侵權或虛假宣傳,需承擔民事賠償甚至行政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因此,模仿國外知名品牌商標,或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近似名稱,都可能涉嫌商標侵權。 “主理人”宣稱“聯名”“授權”,卻無法提供合作協議,屬于欺騙消費者的行為。若通過廣告傳播此類信息,還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之規定,將面臨罰款。 問題⑥:“主理人”通過社交平臺眾籌開店、引導粉絲提前充值,項目失敗后資金去向不明,是否涉嫌非法集資或合同詐騙? 律師解答 黃靜如律師:是否涉嫌非法集資或合同詐騙等刑事犯罪,需結合“主理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模式進行判斷。 若“主理人”以“眾籌開店”為名,承諾“開業后返還本金”“充值享高額折扣”,但未實際推進開店計劃,且資金未用于經營、去向不明,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詐騙罪,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的,刑期可至十年以上。 若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并承諾回報,且符合“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要件,則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消費者參與此類眾籌時,應要求對方明確資金用途、公示經營計劃,并保留相關協議、轉賬記錄,以便發生糾紛時維權。 問題⑦:對待消費者給出的差評,部分“主理人”提供公開賬號、截圖私信進行反擊,或“拉黑不給售后”,該行為侵犯了消費者哪些權益? 律師解答 黃靜如律師:此類行為涉嫌侵犯消費者的名譽權、隱私權,需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主理人”通過惡意回懟貶低消費者,若造成公眾誤解或輿論攻擊,即構成名譽權侵權。 若“主理人”公開消費者賬號、泄露私信內容,超出“差評爭議”的必要范圍,可能侵犯個人隱私權。 同時,消費者有表達自由,有權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服務進行客觀評價,經營者不得拒絕消費者的合理售后要求,不得以“拉黑”“報復”等方式限制消費者的批評權。消費者可向平臺投訴、向消費者協會舉報,或起訴要求履行售后義務。若因此遭受精神損害,可依據民法典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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