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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⑧:部分“主理人店”禁止拍照、限制辦公,是否合理? 律師解答 黃靜如律師:禁止拍照、限制辦公等行為本身不違法,但應提前明確告知、合理設限、方式適當,否則可能構成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不合理限制。 “主理人店”在店內顯著位置(如入口、墻面、菜單)張貼書面公告,或在線預訂時明確提示“禁止商業攝影”“辦公限時2小時”等規則,且理由合理(如保護其他顧客隱私、維護經營秩序),則屬于經營者的管理權范疇。例如,藝術展廳、古著店禁止使用專業攝影器材,防止商業盜圖;小咖啡館限制長時間占座辦公,以保障翻臺率。這些都是合理的規則,屬于合法情形。 但若“主理人店”作為商業場所,未提前公告,臨時以“影響氛圍”“打擾他人”為由拒絕拍照、驅趕消費者,屬于擅自變更服務范圍,侵犯了消費者合理期待;或僅因穿著、設備或主觀審美“選擇性”禁止某類人拍照或辦公,則構成歧視性服務,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此外,若“主理人店”禁止消費者拍攝,卻自行拍攝消費者并用于公開宣傳,若未經授權,可能侵犯消費者的的肖像權,消費者有權要求刪除并索賠。 問題⑨:部分“主理人店”未進行工商登記,僅以“個人工作室”名義經營,是否違法? 律師解答 黃靜如律師:未登記即經營屬于“無證無照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公司、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除外。《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店鋪未完成工商注冊登記,直接導致消費者在消費后難以獲取發票等憑證,一旦發生消費糾紛或權益受損情況,消費者將面臨投訴無門、訴訟無被告的困境,退款、索賠等訴求難以實現。 普法后記: 堅守初心,讓“主理”回歸經營本質 “主理人”的本質是“主導經營、梳理價值”,其核心競爭力應是對品質的堅守和對文化的真誠表達。當“主理”變成“不理”,當“個性”淪為“任性”,當“文化輸出”異化為“法律規避”,受損的不僅是消費者的信任,更是整個新消費生態的健康。 法律的邊界從來不是對創新的束縛,而是對公平的守護:它允許一杯咖啡賣出高價,卻不允許用虛假宣傳支撐溢價;它尊重店鋪制定規則的權利,卻不允許用歧視性條款劃分“圈層”。 法律從不排斥個性,卻堅決反對特權。無論是“主理人”還是普通經營者,都需在合規框架內守護商業初心--畢竟,標簽會過時,流量會褪去,能真正打動消費者的,從來不是故作姿態的“不理人”,而是尊重與專業并存的“會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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