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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歲重陽,今又重陽。“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不僅是流淌在血脈中的傳統美德,更是寫進法律條文中的明確責任。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樂,不僅是美好愿景,更是每一位老年人的法定權利。本期重陽節普法專題,帶您直擊老年人權益保護的核心領域——防范養老詐騙、明確贍養責任、銀發再就業……讓我們用法律知識武裝自己,將孝心落到實處,真正做到“敬老不止于心意,養老有法可依循”。 案例一 七旬門衛車棚摔傷 企業被判擔責四成 法院:用人單位有安全保障義務,勞動者有合理注意義務 □本報記者 洪凌霄 通訊員 魏明東 簡林津 七旬門衛因工作性質“以崗為家”,卻在工作場所不慎摔傷,責任該如何劃分?老年務工者的權益如何保障?近日,南靖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案情回顧 年近七旬的林某經他人介紹,為南靖縣某公司提供勞務,擔任門衛一職,雙方約定每月工資1800元。該公司僅雇林某一個門衛,故林某通常需24小時值守,工作與生活區域存在一定混同。 2023年7月的一天,林某在公司車棚區域行走時意外摔倒,導致身體受傷。公司隨即將其送醫治療,并墊付醫療費、營養費等共計6000余元。 林某治愈出院后,認為其損害發生于提供勞務期間,公司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其后續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損失共計6.4萬余元。 該公司則認為,林某摔倒并非發生在履行門衛職責期間,而是其個人在前往洗澡途中因自身疏忽導致,其作為常年在此生活工作的成年人,應對環境熟悉,摔傷系其自身疏忽所致,公司并無過錯,已墊付的費用系人道主義補償。雙方協商無果后,林某將公司訴至南靖法院。 法院審理 雙方均有過錯 責任四六分擔 南靖法院經審理查明,林某雖年逾七旬,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與被告公司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該案應按照過錯責任原則劃分賠償責任。 由于該公司僅雇傭林某一名門衛,其工作性質特殊,通常需要24小時在公司值守,工作與生活區域存在交叉。因此,某公司作為接受勞務一方,負有提供安全勞動場所和條件的義務。而事發車棚地面為松軟泥土,僅覆蓋一層帆布,存在一定安全隱患;且公司明知林某年事已高,需經常出入車棚,卻未對該地面進行有效硬化或采取充分防滑、警示等安全措施,客觀上增加摔倒風險,對此次事故發生存在管理上的過錯。 同時,林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作為在該公司工作生活4年多的門衛,林某對工作環境,特別是車棚地面狀況理應非常熟悉;加上某公司公共區域衛生也由林某負責,其對車棚地面狀況的了解程度高于一般人員。其在行走過程中未能盡到充分的安全注意義務,對自身安全疏于防范,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程度及過錯行為對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依法判決林某自行承擔60%的責任,公司承擔40%的責任。經核算,林某的各項合理損失總計46915.76元。被告公司按40%的責任比例應賠償18766元,扣除其先前墊付的6000元,尚需支付12766元。判決生效后,該公司已積極履行賠償義務。 法官說法 銀發務工 安全為重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不必然喪失通過提供勞務獲取報酬及保障自身安全權益的權利。只要雙方合意形成勞務關系,接受勞務一方就應依法承擔責任。 此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接受勞務一方的某公司是否應對林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及責任比例。判斷的核心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關于個人之間勞務關系責任的相關規定,但其中關于過錯責任原則的精神同樣適用于該案中的單位作為接受勞務一方的情形。 法官提醒: 企業必須為工作人員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工作環境和必要條件,對已知或應知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排查、消除或警示,不能以非“工作時間”或系個人行為完全推卸責任。對于高齡勞動者,企業應給予更高標準的安全關注。 勞動者自身也應盡到注意義務。提供勞務者,尤其是熟悉工作生活環境的高齡人員,在活動中必須保持必要的謹慎,對自身安全負責。熟悉環境不等于零風險,疏忽大意導致自身損害,需承擔相應責任。 提醒廣大務工人員,特別是老年務工群體,務必增強安全意識,防范意外發生。用工環境的持續改善和安全保障責任的切實履行,是構建和諧穩定勞資關系的重要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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