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例二 年屆退休遇難題 社保斷檔阻領金 法院:企業應為員工繳納社保 □本報記者 余晶 通訊員 同法宣 已到退休年齡,卻因社保斷檔,領到不到退休金。近日,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調解一起涉及退休待遇的勞動爭議案。 案情回顧 1974年9月出生的李阿姨,于2024年9月年滿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然而,在辦理退休手續時,她卻因社保存在斷檔而無法正常領取養老金。經查,斷檔期為2014年2月至2016年8月,該時間段內李阿姨曾就職于某集團公司,但該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 為彌補斷檔,李阿姨先申請勞動仲裁,但因不屬于受理范圍被駁回。隨后,李阿姨訴至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并提交了銀行流水、工作物品、微信記錄等證據,請求確認2014年2月8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間與某集團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調解 為員工繳納社保是企業的法定義務 同安法院受理后,借助法院與稅務機關建立的社保補繳會商機制,由法院出具確認勞動關系的法律文書可直接作為補繳依據。 承辦法官一方面向某集團公司釋法說理,強調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另一方面組建專門微信群,聯動李阿姨與公司人事、財務,實時跟進補繳進度。經反復溝通,某集團公司最終認可勞動關系,并同意按比例補繳社保。 法官提醒 退休遇阻莫慌張 依法維權有路徑 勞動者若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領取養老金,可參考以下步驟: 1.查詢斷檔詳情:首先向社保經辦機構核實社保繳交記錄,明確斷檔時間段及原因。 2.鎖定責任單位:盡快回顧斷檔期內與哪家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查明未繳社保緣由。 3.溝通與維權:主動與單位、社保機構協商補繳。若協商無果,在證據充分的前提下,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確認勞動關系,為補繳提供依據,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三 兒子未盡贍養責任 反讓父母撫養孫子 法院:子女須履行贍養義務 □徐林煌 李麗紅 饒長汀妹 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近日,長汀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贍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劉某甲與張某夫妻二人共同育有一子劉某乙。劉某甲夫婦原為建檔立卡貧困戶,現屬建檔立卡脫貧戶。劉某甲身患高血壓、支氣管炎、心功能不全等多種疾病,需長期醫療照料。此外,劉某乙之子劉某丙目前主要由均已年逾七旬的劉某甲和張某照顧撫養,而劉某乙2025年僅向其父母支付3000元家庭開支費用,費用遠不足以覆蓋老人的醫療、生活及撫養孫子的各項支出。 今年6月11日,因贍養問題無法解決,劉某甲、張某向長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兒子劉某乙每月支付贍養費1000元。 法院調解 子女應向父母支付贍養費 長汀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成年子女若未履行贍養義務,父母有權請求子女支付贍養費。此案中,劉某甲、張某均已年逾七旬,勞動能力顯著不足,且劉某甲身患多種疾病,家庭缺乏穩定收入來源。劉某乙作為其子,應承擔應有的贍養責任。 綜合考慮兩位老人的實際生活需求、當地生活水平及其他相關因素,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劉某甲、張某的訴訟請求,判定劉某乙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向父母支付贍養費1000元。 法官說法 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此案中,劉某乙未對年老多病、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盡到贍養義務,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給付贍養費的責任。 “百善孝為先”,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不利于家庭和睦與社會穩定。在此呼吁每一位子女都能自覺踐行孝道,主動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讓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