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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二 一些不法分子打著“抽獎”“置換”的幌子設計騙局,利用盲盒形式從事賭博或詐騙活動。此前,江西警方破獲一起網絡盲盒案,以“抽iPhone15”為噱頭設局,實為開設賭場牟利。張某在觀看網絡直播時,被主播誘導購買十連抽盲盒,卻發現所謂獎品全是“保底卡片”。經查,這款盲盒平臺實際上具備賭博特征,幕后由邢某等人運營,以“科技公司”為名行非法牟利之實,涉案資金高達500余萬元。 問題①:盲盒抽獎在什么情況下會構成賭博或開設賭場?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2021年版)對賭博罪的定義為:以一定的賭資為本錢,意圖通過賭博取得更多金錢或財物的行為。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聚眾賭博”:(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2021年版)對開設賭場的定義為:指開設專門用于進行賭博的場所。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第二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開設賭場’。” 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開設賭場”行為:(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判斷是否構成賭博和開設賭場,要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平臺是否從中抽取手續費、設置充值提現通道或通過概率實現盈利;是否具有賭博的“三要素”:投注性(付費參與)、隨機性(結果靠概率)與輸贏性(可獲高額回報或可變現物品);是否存在上分、下分、提現機制,即虛擬貨幣是否可兌換現金,或平臺是否允許置換為現金。 若盲盒以“抽獎”“置換兌現”為賣點,并規定獎品可兌換為現金或虛擬貨幣,且平臺操控概率,容易被認定為開設賭場或組織賭博。 問題②:參與者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一般情況下,單純的消費者因一時沖動參與被誘導的賭博,且金額較小,多被視為被害人而非犯罪主體;但若行為人明知是賭博,仍組織、推廣、收受分成,或多次參與,賭資數額巨大,可能構成賭博或幫助賭博的犯罪。實務中,公安機關會區分主客體責任:對平臺方與組織者優先追究刑責,視情節對普通玩家通常采取教育或行政處理。 問題③:消費者如何辨別盲盒是否涉及賭博?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消費者辨別盲盒是否涉及賭博,可以從以下幾個核心要點入手:是否承諾或暗示可直接兌換現金;是否有充值、提現機制;是否存在置換商城以現金回購或高價回購;是否存在概率不透明或操控后臺。當“盲盒”的核心從獲取商品轉變為通過投入資金并依賴運氣來博取現金回報時,它就很可能已經觸及了賭博的邊界。消費者應對具備以上特征的營銷模式保持高度警惕。 延伸問題: 市場上部分盲盒存在“概率不透明”問題,商家未如實公布隱藏款概率或隱瞞概率實現低抽中率,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若商家在宣傳中公然夸大概率或未披露關鍵概率信息,從而誤導消費者購買,構成虛假宣傳或不正當競爭;消費者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退一賠三,并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行政機關可依據廣告法等對經營者予以處罰。 同時,消費者在購買時可保留購盒憑證、頁面截圖、抽獎記錄、客服答復等證據。若懷疑后臺操控概率,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技術復核或第三方檢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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