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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學員練車撞傷人,駕校是否要擔責? 法院:教練脫崗即監管真空,駕校為管理失職買單 □本報記者 余晶 通訊員 海法宣 在駕照培訓期間,學員練車時不慎撞人,責任由誰來承擔?是學員技術不過關,還是駕校管理不到位?近日,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因駕校學員撞人引發的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1年2月的一天,小陳在廈門某駕校練習倒車出入庫,學員小章站在汽車出庫的正前方。因掛檔操作不當,小陳駕車撞上小章,致其骨盆骨折、十級傷殘。事故發生時,其教練劉某未在場指導,交警部門以“事發地非公共道路”為由未作責任認定。事發后,小章索賠37萬余元,但駕校、保險公司及小陳互相推責。 駕校認為,車有保險,應找保險公司理賠。學員認為,自己不該負全責。同時,保險公司認為事故未經交警認定,賠償沒有依據。 法院審理 駕校擔主責 海滄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爭議焦點在于,“責任如何劃分及保險公司是否該賠”這兩個核心問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學員在培訓中發生事故,駕校應擔責。此案中,教練未在場指導,導致學員操作失控,駕校存在重大過錯,需承擔80%責任;小章作為成年人,未站在安全區域,對自身損害負次要責任,需承擔20%責任。由于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和百萬商業險,保險公司需按序賠付,不足部分由駕校承擔。 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交強險賠付19.8萬元、商業險賠付6.8萬元;小章自行承擔20%損失。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教練和駕校負有全程監管義務 學員不具備獨立駕駛能力,教練和駕校負有全程監管義務。教練脫崗等同于“將方向盤交給新手”,駕校需為管理疏漏買單。而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即便事故未發生在公共路段,只要損害事實清楚,保險公司仍需依法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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