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例四 制造事故碰瓷 男子被判刑罰 法院:利用交通規則惡意制造事故騙取賠償構成詐騙罪 □本報記者 王思琦 通訊員 林宗汶 行車變道是日常駕駛中的常見行為,當遇到前方車輛變道,后方駕駛人會適當減速,避免發生碰撞事故。但是,有人卻動起了歪心思,利用“變道讓直行”的交通規則頻繁制造事故碰瓷,騙取非法利益。近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交通領域“碰瓷”的詐騙案件。 案情回顧 今年3月至5月,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有利于己方的原則,駕駛機動車在福州市鼓樓區、晉安區、臺江區等區域城市道路上伺機行動,在其他機動車輛在機動車道上進行變道的過程中,故意駕駛車輛直行碰撞前方變道車輛,惡意制造交通事故,騙取事故賠償。經查證,林某某通過上述手段共作案23起,詐騙數額共計3.4萬余元。 今年6月2日,林某某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投案。 法院審理 構成詐騙罪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綜合考慮全案情節,依法以詐騙罪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同時責令林某某退賠受害人經濟損失。 法官說法 碰瓷索財屬詐騙 數額較大即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所謂‘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制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在道路交通領域,“碰瓷”者多利用道路擁堵、交替通行、變換車道等情況作案。該行為不僅侵犯公民的財產權益,也影響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此案中,林某某惡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事故賠償,金額達3.4萬余元,已達詐騙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構成詐騙罪。 法官提醒 在日常駕駛過程中,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遇到疑似車輛“碰瓷”行為,注意保存好行車記錄視頻、現場照片等相關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共同維護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秩序。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